警察辦案收費3000元,絕不止“退費”那么簡單。
誰能想到?朗朗乾坤,法治社會,個別警察竟膽大包天,毫無法紀觀念,公然向辦案的群眾張嘴要起了辦案費。
據“愛濟南新聞客戶端”披露,浙江溫州一市民項先生的母親,就在配合河南濮陽華龍區公安分局警察的一次辦案過程中,竟然收到該局付姓警察要求支付其機票費、住宿費等合計2907元的離奇要求;
微信截圖顯示,付姓民警相繼向辦案群眾發出了自己的住宿發票、往返機票截圖及自己的人民警察證照片之后,向先生的母親隨后向對方支付3000元。
此事一經媒體曝光,引發輿論嘩然關注。該公安分局一負責人在電話中向項先生表示了道歉,表示會全額退還該筆款項。稱涉事付姓警察已找到他本人承認錯誤,并表示會接受相應處理。
眾所周知,向辦案群眾收取費用是一種明令禁止的違法違紀行為;《警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指出,國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經費;《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嚴禁收取“辦案費”的通知》亦明文規定:各地公安機關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報案單位和當事人索要“辦案費”,不準以任何名目向報案公民、單位或當事人索要錢物。
如果涉事民警是黨員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干部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那么,對“害群之馬”的該民警會有什么處理結果呢?吃瓜群眾擔心“自己處理自己”的方式,會不會有家丑不可外揚的“護犢子”之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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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公眾號-老王有一段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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