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刑事律師(18715086645)
人民法院案例庫-刑事入庫案例,入庫編號:2024-02-1-185-003,案號:黟縣人民法院(2022)皖1023刑初84號刑事判決
程某某猥褻兒童案
——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性侵犯罪,應從嚴懲處,并適用從業禁止
關鍵詞:刑事 猥褻兒童罪 特殊職責 職業禁止 留守兒童
裁判要旨
監護人、教師、教練、救助人、保姆等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具有接觸未成年人的便利條件,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性侵害犯罪行為更加隱蔽,持續時間更長,社會危害更大,在依法嚴懲的同時,針對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再犯可能性高的特點,人民法院應根據犯罪情節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對負有特殊職責實施性侵行為的犯罪人適用從業禁止。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注冊經營某教育培訓中心,2021年11月變更為托管中心,專門為山區到安徽省黟縣縣城上學的留守兒童提供食宿和指導課外作業等代看護服務。被害人王某某(系化名,女,時年12歲)自小學二年級開始,在縣城上學期間一直由程某某提供看護服務。2022年5月至6月,程某某在明知王某某系未滿14周歲兒童的情況下,在托管中心女生宿舍等處,先后多次采用親吻、撫摸胸部、摟抱等方式對王某某實施猥褻。2022年8月28日,王某某的父親到托管中心找程某某理論,后打電話報警。程某某見狀即留在原地等待公安機關到場處理,后接口頭傳喚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交代了犯罪事實。在審理過程中,程某某與王某某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取得了王某某親屬的諒解。
安徽省黟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以(2022)皖1023刑初8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程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禁止程某某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程某某為追求性刺激,多次對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實施猥褻,嚴重侵害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予懲處。程某某系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人員,且在學生集體宿舍對被害人實施猥褻,應依法從重處罰。程某某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應當對其適用從業禁止規定。綜合程某某的犯罪行為及自首、賠償取得諒解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第3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2條
一審:安徽省黟縣人民法院(2022)皖1023刑初84號刑事判決(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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