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一、“拆東墻補西墻”與“借雞生蛋”的區別
“拆東墻補西墻”和“借雞生蛋”這兩種市場行為在法律上如何法律評價?這兩種行為在行為方式和手段上雖然都有一定的欺詐性,但二者卻有本質的不同。
有人說,“拆東墻補西墻”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犯罪,其行為本質總是想通過“拆東補西”的方式非法占有一方財物,以達到永久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在“拆東補西”過程中,行為人一般不將拆來的資金用于再生產或經營,并不打算創造利潤、創造將來履行合同的條件。
“借雞生蛋”,其行為本質是民事欺詐糾紛而非刑事詐騙犯罪,其行為特征是因為行為人自身缺乏資金等,而采取欺詐手段將對方資金、貨物等騙取,但其將騙取的資金等財物確實用來真正的生產經營,創造利潤、創造履行合同的條件,其目的是臨時占用進行資金周轉,而非永久占有,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將這種行為認定為民事欺詐,而不作為詐騙犯罪的原因。
二、“拆東補西”“借新還舊”不一定構成詐騙犯罪
“拆東補西”“借新還舊”的行為人是否構成詐騙犯罪,肖律師認為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要看行為人是否采取欺騙行為(即是否虛構關鍵事實或隱瞞關鍵真相),是否符合“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被害人由于詐騙行為而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交付財物”的詐騙犯罪構成。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即便借款用于“拆東墻補西墻”“借新債還舊債”或者改變借款用途,那也是行為人借款后的自主處分,是屬于借款民事糾紛,不構成詐騙,可通過協商、調解、民事訴訟等途徑解決。
其次,要看借款用途。如果行為人在借款時實施了欺騙行為(隱瞞暫時生產經營困難),借款后用于生產經營,沒用于“拆東墻補西墻”“借新債還舊債”,沒用于霍、攜款潛逃,更沒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人意圖通過生產經營歸還借款的,最終因客觀原因導致經營虧損、無法歸還的,因主觀上不具備非法占有之目的,故不能以詐騙犯罪論處。
再次,要看有無可期待的還款資金來源。如果行為人在借錢時有可期待的還款能力和資金來源,且在因客觀原因(貸款條件發生變化、客戶違約、被人利用和欺騙等)導致無法歸還后,行為人還想法設法地去籌集資金還款,這就充分證明了行為人有履約的誠意和行為,證明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詐騙他人錢財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自然也不構成詐騙犯罪。
最后,由于構成詐騙是一個符合詐騙罪主、客觀構成要件的綜合審查的過程。因此,需綜合考慮上述因素,不能以偏概全地對上述因素進行取舍來認定犯罪。
另外,控方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也是重點審查的問題。是否有充分證據指的是:
(一)每一個被指控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行為是否都有證據證明;
(二)每一個證據是否符合刑事證據的證據資格、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明目的、證明力等方面的要件(如言詞證據內容是否符合經驗法則和邏輯規則)并經當庭質證查證屬實;
(三)綜合上述證據,能否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尤其是案卷里存在對辯方有利的證據材料的時候,控方證據是很難達到這個證明標準的)。
如果控方證據達不到上述三個條件,辯護律師則可以提出控方證據不足、要求法院宣告無罪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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