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舉行“民辦學校債務承擔主體及借名購房合同效力認定相關法律問題研討會”。
浦東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朱丹出席會議并講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長成陽,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商事庭副庭長壯春暉、民庭副庭長盧穎,浦東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俞巍,浦東新區教育局民辦處處長忻衛,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金可可教授,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朱曉喆教授,浦東新區建交委市場處羅寅豐參加研討。會議由浦東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毛海波主持。浦東法院民庭法官介紹了研討案例,與會人員圍繞民辦學校債務承擔主體及借名購房合同效力認定相關法律問題展開深入研討。
議/題/一
民辦學校債務承擔主體研討
與會嘉賓圍繞非營利法人性質的民辦學校可否類推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民辦學校舉辦者承擔責任的路徑選擇等內容展開討論。有部分觀點認為,非營利法人性質的民辦學校本身可進行經營活動,與營利法人的區別在于民辦學校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收益不能進行分配,不可籠統認定民辦學校能否類推適用《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需視具體案件情況而定。如果是辦學過程中產生的與營利法人無差別的一般債務,則允許類推適用《公司法》相關規定。第二種觀點認為,非營利法人性質的民辦學校天然具有非營利性和公益性,其適用的法律規范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條例,民辦學校若因經營不善,導致資不抵債,應依程序終止辦學,或依其他行政手段予以規制,不宜類推適用《公司法》相關規定,由舉辦者等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民法典》規定了營利法人的股東、董監高等主體的民事責任,但未涉及非營利法人,是立法者的有意為之,并非法律漏洞,不存在非營利法人類推適用《公司法》的基礎。在具體案件中,如果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法定代表人等主體利用法人獨立人格侵害他人利益,可以從侵權角度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
議/題/二
突破積分搖號政策的借名
購房合同效力問題
該議題中,與會嘉賓圍繞民法中公共秩序的邊界、違反公共秩序的認定標準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等內容展開討論。有觀點認為,積分搖號政策目的在于規范房地產市場發展秩序,如果通過借名方式突破政策,會架空國家對房地產市場宏觀管理,也會造成不良的社會效果,突破積分搖號政策的借名購房合同違反公共秩序,應認定為無效。另有觀點則認為,積分搖號政策是階段性、臨時性的措施,不屬于公共秩序的范圍。借名購房合同性質上屬無名合同或委托合同,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不能以違反公共秩序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朱丹院長在總結講話中指出,本次研討會一是選取典型案例,針對實務問題,為審判工作提供有益幫助;二是加強溝通交流,夯實法律基礎,對民事法律適用疑難問題深化研究;三是注重示范效應,推動適法統一,對關系民生的問題重點關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維護市場秩序,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素材提供丨民事審判庭
會議整理丨尹俐媛、王曄璐、高子涵
本版攝影丨董雪皓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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