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未查獲毒品實物的毒品犯罪案件的處理規則,筆者歸為兩類,一類是關于適用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的處理規則。
《昆明會議紀要》規定,全案未查獲毒品的,一般不判處被告人死刑。主要犯罪事實中未查獲毒品的,判處被告人死刑應當特別慎重。
上述規則內容是清晰的,沒有歧義,這體現了國家對判處死刑案件高標準,嚴要求,體現了少殺慎殺刑事死刑政策。
如果全案沒有查獲毒品實物,即使查明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一般不應當判處被告人死刑。
有一個案例,2018年上半年,三個下家一起到A市向孫悟空一次性購買了二十三公斤冰毒,每公斤5萬元,一共向孫悟空交付了110萬現金,尾款5萬元三日后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到孫悟空銀行賬戶。幾個月后,三個下家被抓,供出了孫悟空。孫悟空被抓后對該筆交易也供認不諱。本案被告人之間口供能夠相互印證,銀行支付流水、車輛軌跡、車輛被拍的卡口照片、手機通話記錄和基站信息,均能印證該筆交易發生的時間、地點,交易雙方,但由于沒有查獲涉案毒品,一審法院判處孫悟空死緩。從毒品數量上看,孫悟空可以被判處死刑幾次了,但由于沒有查獲毒品實物,一審法院沒有判處孫悟空死刑立即執行,雖然那時沒有《昆明會議紀要》,但從判決結果來看,基本符合《昆明會議紀要》精神。
另一類是關于適用零包販毒毒品案件的處理規則。這類毒品犯罪案件特點是販賣毒品次數多,每次交易的毒品數量不大(少量毒品或者數量較大毒品),交易的毒品種類多。
有論“個”交易的,有個賣白粉的,將白粉用紅色糖果紙包裝,根據白粉個頭大小,賣50元-200元不等。
有論“包”交易的,賣依托咪酯的上家,為了方便下家自行制作用于上頭電子煙的煙彈,就提前分裝好煙粉
(依托咪酯粉末),每包煙粉可以制作一個煙彈。按包販賣給下家。
有論“彈”交易的。賣依托咪酯的上家,就將制作好的煙彈,直接販賣給下家。當然,還有其他形式的毒品犯罪交易。
這類零包販毒案件,對于上家來說,往往是最后一次交易時“失手”被設伏的警察人毒俱獲,之前的毒品交易往往沒有查獲毒品實物。而《刑法》對毒品犯罪分子的處罰幅度是以毒品數量為依據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少量毒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向多人販賣或者多次販賣認定為情節嚴重情形;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數量較大的,量刑幅度是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如何認定交易的毒品數量,是零包販毒類案件量刑的關鍵?
《昆明會議紀要》規定,根據現有證據能夠認定被告人實施了毒品犯罪,但未查獲毒品實物的,應當根據在案證據依法認定毒品數量。
這條規則很明確,能認定毒品數量的,還是要依法認定毒品數量,打擊毒品犯罪不能手軟。不能說沒有查獲毒品數量,就一律不予認定。
《昆明會議紀要》規定,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毒品交易金額和單價的,可以據此認定毒品數量。
這條規則適用于大宗毒品交易,這類交易是以公斤為單位進行的,有單價,有毒品交易總額,兩者相除,就能計算出毒品交易數量。而零包販毒類案件往往不是以克為單位進行計算的,如上所述,毒販子之間是以“個”“包”“彈”進行交易的,根本無法根據單價和交易總額
認定毒品數量。也有一種觀點,毒品數量采取就低不就高說法,當“個”“包”“彈”具體毒品重量有多個不同說法時,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說法。比如,對于相同的一包毒品,有的被告人說毒品約0.5克,有的被告人說毒品約0.2克,也有的被告人說毒品約0.1克,就采用0.1克/包的說法。筆者不認同該觀點,理由是畢竟沒有查獲毒品實物,實際重量無法查清;不同被告人之間口供關于毒品數量存在較大矛盾,口供主觀性強,采信存在較大矛盾的口供應當慎重;很多普通人對0.1克、0.2克、0.5以及其他很小的重量是沒有概念的。
《昆明會議紀要》規定,無法根據現有證據認定涉案毒品具體數量的,可以在事實部分客觀表述毒品交易的金額、次數或者制毒原料的數量等,表明其實施毒品犯罪的情節、危害。
這類案件,影響量刑的主要因素就是次數了,次數越多,判刑就會越重;當然交易總額、獲利大小、認罪態度等均會對量刑有影響。這類案件量刑一般不會超過七年,因為沒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情節。
但有一種突破情形,《昆明會議紀要》規定,對于未查獲實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劑、MDMA片劑等混合型毒品,可以根據在案證據證明的毒品粒數,參考相關案件中查獲的同類毒品的一般重量計算毒品數量;在裁判文書
中,則只客觀表述根據在案證據認定的的毒品粒數。
也就是說對于販賣毒品片劑等混合型毒品,即使沒有查獲毒品實物,也可以根據在案證據查明的毒品粒數,參考同類毒品的一般重量計算毒品數量,此規則適用于量刑,完全有可能突破毒品數量較大情節,甚至達到毒品數量大犯罪情節,分析制定該規則的理由可能是這類混合型毒品形狀系片劑,系工業化生產所致,片劑大小固定,單個片劑重量基本也固定。
上述規則適用于苯丙胺類混合型片劑毒品。司法實踐中,也有突破混合型毒品片劑情形的案件,這類案件系販賣上頭電子煙的案件,這類毒品往往是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或者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等。這類毒品可以與普通煙油混合后被添加入電子煙煙彈中,而煙彈系工業化生產出來的產品,盛裝煙油的煙彈容積是固定的,有的是1.4毫升,有的是1.8毫升。盛裝煙油的煙彈容積固定了,在煙油密度相差無幾的情形下,每個煙彈的煙油重量也基本固定了,即使沒有查獲煙彈實物,可以參考同類產品的一般重量計算毒品數量,完全可以不考慮毒品純度,因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明確規定毒品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也就是說用0.1克依托咪酯添加制成的電子煙煙彈和用0.5克依托咪酯添加制成的電子煙煙彈從量刑上比較基本沒有區別。
綜上所述,沒有查獲毒品實物的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即使查明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一般不判處被告人死刑;對于沒有查獲毒品實物的零包販毒案件,在沒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毒品數量情況下,一般不宜認定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可以根據交易次數、獲利金額、交易總額、認罪態度等情節定罪量刑;對于交易工業化生產的混合型毒品片劑、煙彈毒品,可以根據同類產品的一般重量計算毒品數量,并據此量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