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據《觀察者網》報道,備受關注的河北保定榕城11歲男孩在父親帶領下上路騎行時因摔倒至對向逆行車道遭一輛小型汽車碾壓后死亡的案件有了最新進展:9月26日,涉事司機已走出看守所大門,但是這次涉事司機走出看守所大門并不像官方媒體報道(涉事司機代理律師所述)的那樣:是重獲自由,因為涉事司機只是被取保候審,并不是真的自由,看到眾多網友的評論,我感覺應該為大家科普一下刑事案件的有關知識。
這起案件的基本事實網友們應該比較清楚了,在此不再贅述,因為網友們從媒體發布消息都知道了案件的本質其實應該算是一起意外事件,一個11歲的男孩子在父親鼓勵下參加了成年人的騎行團隊,但是在8月11日的一次騎行時發生了意外,男孩在騎行時不慎摔倒(至今沒有官方媒體報道男孩摔倒是被其他騎行者剮蹭所致)至對向車道,不巧正好當時一輛小汽車行駛過來,男孩被碾壓,當場死亡。
如果這起事故發生在正式的道路上,按照交通事故定責的話,我個人感覺如果當時小車存在超速或其他違法行為最多也就承擔次要責任,畢竟車輛前方對向車道上有自行車摔倒至自己車輛前方很近(幾乎是車輪下)的情況確實很突然,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不幸的發生。但是因為事發路段為未交付使用的路段,所以當地監管部門沒有管轄權,只能移交當地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事故當地公安機關以駕駛員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將駕駛員刑事拘留,當地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案件前情基本上就是這樣,隨著媒體曝光,此案引發廣大網友熱議,更多的網友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實后感到對于司機被刑拘、被批捕更是意難平,終于,今天涉事司機的律師發聲:“案件最新進展:涉事司機走出看守所大門,重獲自由!”。
看到這里廣大關注此案的網友們紛紛對該代理律師表達無上崇拜的樸素感情,認為這個律師維護了宇宙正義,匡扶了人間公平之類的,甚至有網友真的相信涉事司機走出看守所大門就是真的“重獲自由”了,其實不然只是取保而已后面“候審”兩個字才是重點。
甚至還有網友理解成這就是最終判決結果,真的相信律師所說的涉事司機得到了自由。
看到這里,我不得不給廣大淳樸又善良的網友潑一盆冷水:涉事司機并沒有被判決無罪!也沒有重獲自由!原因如下:
第一,雖然司機真的走出看守所大門了,但是從法律角度講取保候審和之前的刑事拘留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都屬于刑事強制措施手段。
現有我國刑事強制措施只有三種: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常用的兩種: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重點說一下取保候審。
所謂刑事強制措施都是限制嫌疑人自由的,在我所在城市被取保候審的人都要去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報到,接受派出所的監督、管理,也就是執行取保候審。一般沒有執行機關的允許自己不得離開居住的區縣,每天要登陸一個系統打卡自己所在位置,證明自己沒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另外取保候審分財保和人保,財保就是要交一定的取保候審保證金以保證自己配合相關部門工作,保證隨叫隨到、遵守取保候審相關規定。如果違反相關規定,保證金沒收,重新被刑事拘留。人保就是提供一個愿意為自己擔保的保證人,這里不再贅述。
所以說,這個律師所說的“重獲自由”確實有點吹噓的意味,有些網友已經指出來了。
第二,從現有報道來看,案件尚未到達判決環節,并不存在“無罪釋放”或“撤銷刑事案件”的情節。
雖然涉事司機被當地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現在被“取保候審”,但是并沒有進入判決環節,這也就意味著該案最終如何走向仍然有很多不確定性。我個人認為有以下幾種可能:
第一,檢察機關作不予起訴決定:這個非常難!
首先,此案事關一條人命,屬于“人命關天”的案件,雖說我國法治建設一直在進步的路上,法治精神正一點一點的代替“人治”,可是誰也不能否認我們仍然在路上,在遇到一些“人命關天”的案件時仍然會不自覺的同情死者,想盡可能為死者爭取一些利益。這種幾千年流傳下來的“死者為大”的傳統有關,也與我們樸素的同情弱者的感情有關。
鑒于這些原因,如果該案件檢查機關不予起訴首先肯定要促成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也就是涉事司機必須滿足了死者家屬的賠償要求。可是從目前情況來看,涉事司機一家的經濟條件很差,而且死者家屬也不像是什么“通情達理”之人。因為涉事司機家屬曾經對媒體透露自己曾經想出20萬給對方,但是最終對方沒有表態。
既然您是賠償協議無法達成,所以檢察機關想做出不予起訴決定就太難了,另外從前期報道檢察機關對涉事司機作出發批準逮捕來看,檢察機關大概率不會不予起訴。
第二,法院判決涉事司機緩刑:這個可能性不大,但是有一定幾率。
如果檢察機關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那么最大可能性就是在法院調解完雙方的民事賠償事項后,判處涉事司機緩刑或者直接判決免于刑事責任。
不過要想達到這種效果還是要看涉事司機一家和死亡男孩一家談的怎么樣。如果雙方能夠談成,那么法院判決也就是順水推舟的事了,就不用瞻前顧后患得患失了。
第二,當地法院判決不追究涉事司機刑事責任,但是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這樣判決相對來說符合法治精神,也符合具體法律法規:但是法院的壓力會很大。
如果這是發生在普通道路的一起交通事故,那就簡單了,確定雙方責任,根據雙方責任確定是否追究涉事司機刑事責任和要承擔的民事賠償金額。
但是這起事故卻是發生在未交付道路上,且造成人員死亡,那么就只能以過失致人死亡來立案調查。據我所知就算是發生在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也會參照交警部門的調查報告書來確定是否追究駕駛員的刑事責任。但是通過媒體報道來看這起事故中駕駛員的行為我個人和眾多網友的觀點一樣:確實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駕駛員確實被刑拘了,而且檢察機關還批捕了。
現在因為媒體的報道和非常高的關注度,涉事司機終于被取保候審了,最終判決機關很有可能尊重事實:以交通意外來判決不追究駕駛員刑事責任,但是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侵權人侵害他人造成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什么意思呢?雖說他人的死亡不是由侵權人過錯造成的,但是侵權人的行為確實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所以侵權人還是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比如該案中11歲男孩摔倒不是故意的,也不是因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造成的后果,只是一個意外:自己摔倒了。而駕駛員也不存在嚴重過錯或違法行為,但是畢竟11歲男孩是死在了駕駛員車輛的車輪下,所以很有可能不追究駕駛員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賠償還是少不了的。當然法院判決時也會根據各方行為對死者死亡所起的作用來確定賠償比例。
對于我預判的這幾種結果,大家更傾向哪一個?歡迎留言相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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