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某一人有限公司與某國有獨資公司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約定共同設立一個新公司,其中一人有限公司占股65%,國有獨資企業占股35%。后經雙方協議減資后,國有獨資企業占股變更為75%。若國有獨資企業欲出售新公司的全部股權,應該怎么辦理?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國有資本參股公司需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其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將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二、國有獨資企業經過減資后,已成為新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其轉讓新設立公司全部股權的行為,屬于企業國有資產的轉讓。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若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產權交易達成的,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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