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只是提拔晉升的一個前置程序,進入公示名單不意味著一定能夠提拔,甚至還有出事的風險。
首先,介紹一下公示的有關概念。
體制內,公示其實是無處不在的,當然,大部分朋友最熟知的應該是領導干部提拔時的任前公示。
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在提拔任職或進一步使用時,需要進行任職前公示。
提拔是指領導職務的晉升,例如副局長提拔為局長、縣委書記提拔為市委常委等。值得注意的是,職級公務員轉任同一層級的領導職務(如二級巡視員兼處長升任副廳長)也屬于提拔的范疇。
進一步使用是指級別不變、但崗位變得更加重要,又稱為平調重用,常見的有副縣長轉任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轉任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省屬高校副校長轉任副市長等等。
任前公示的名單會由組織、人事部門發布,一般表達如下:“經黨委(黨組)研究,決定將擬提拔任用或擬進一步使用的某些同志予以公示,征求廣大干部、群眾的意見。”
值得注意的點有3個:
1、任前公示制度僅限于廳局級以下領導干部。
2、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3、職級晉升同樣也需要進行公示。
其次,談一下公示對于提拔的影響。
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實名向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舉報,反映公示對象的問題。
假如在公示期內,某位干部沒有受到任何舉報,那么提拔基本是板上釘釘的事情了。
等公示期一過,組織會開始下一步程序,正式向人大、政府提名,或者直接下發任命文件,開啟為期一年的試用期。
假如在公示期內,某位干部接到了實名舉報,那么按照凡提必查的原則,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會對反映的違規違紀問題進行深入調查。
1、如果問題核實后為真的,那么自然會終止提拔程序。
近些年來,進入公示名單后最終未能提拔的例子比比皆是。
甚至,有些干部的問題過于嚴重,因公示而出事的情況也時有發生。下圖就是一個典型例子,這位干部在公示的兩個月后接受了調查。
2、如果問題核實后為假的,自然也不會影響提拔程序。
3、如果舉報的問題很復雜,短時間內根本難以查清,那么,提拔程序只能暫時擱淺。
這是人事工作中一個讓人非常頭疼的問題,有些干部本身沒有問題,卻因為種種原因被人惡意舉報,組織大費周章查清之后,雖然能夠還人一個清白,但在拖了一年半載之后,這些干部也錯過了提拔的機會。
不過,現在組織已經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對于誣告陷害的人,紀檢監察機關會主動出擊。
最后,談一下進入公示名單后應該怎么做。
第一,必須要保持低調。在公示期內要謹言慎行、潔身自好,一舉一動都不能違規。
第二,必須要放寬心態。公示不代表著一定能夠提拔晉升,在正式文件下發之前,一切都存在著變數。如果最終失利,也不能怨天尤人、平生波瀾。
第三,必須要與人為善。在公示期內,得罪人是大忌中的大忌,不是所有人都心胸寬廣的!
總而言之一句話,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干部自身必須要行得正、坐得端,這才是一切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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