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快遞公司訂立
《快遞服務協議書》,
約定由乙公司為甲公司
提供國際出口快件服務。
2023年3月,
甲公司作為托運人將兩票貨物
交予乙快遞公司航空快遞至美國。
后因甲公司拖欠乙快遞公司
運費8萬余元,
乙公司將甲公司訴至法院。
甲公司辯稱
其下單的是經濟型快遞服務,
因乙公司系統故障
導致錯誤下單為優選型快遞服務,
優選型快遞運費
為經濟型快遞十倍,
故甲公司只同意
承擔經濟型快遞運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
甲公司在下單頁面上
確實勾選了優選型快遞,
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
提供了航空貨物運輸服務,
甲公司應按約支付賬單款項。
在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承運人通常會提供不同運輸效率、不同運費的多種運輸方式供托運人選擇。本案中托運人可選擇國際特早快遞服務(IF,International First)或國際經濟快遞服務(IE,International Economy),特早快遞服務的送達周期通常比經濟快遞服務短三日左右,收費也較高。因此,托運人在訂立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時,應當按照貨物類型、緊急程度及收費標準等,選擇適合自己需求的運輸方式,盡量避免因不知曉或不熟悉運輸方式導致錯誤下單。此外,在當前交易模式下,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訂立,合同訂立過程中容易出現誤觸、誤點、電子通訊方式變更、系統故障等影響意思表示的情形,托運人在訂立電子合同時應及時關注下單界面信息,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避免因忽略而導致誤點或錯誤下單,避免類似糾紛發生。
供稿&視頻 | 民事審判庭
編輯 | 金文斌 謝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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