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個階段,協商和調解不是必經程序,勞動者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但未經仲裁程序無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01、勞動仲裁受理、審理的時間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因此,法律規定勞動仲裁應當在勞動者提起仲裁之日起50-65日內審理結束,但實踐中因為勞動爭議案件過多,通常會出現排隊幾個月才能開庭審理的情況。
02、提起訴訟、審理判決的時間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于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期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二審法院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03、“一裁終局”無法訴訟的情形
勞動爭議終局裁決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仲裁經過審理,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符合規定情形的爭議事項,除在法定期限內勞動者起訴或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外,一經裁決案件終結,即“一裁終局”。
終局裁決適用僅限于申請人為勞動者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也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終局裁決,但只有在仲裁委適用法律錯誤、無管轄權、證據偽造、仲裁員徇私枉法、違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下,人民法院裁決裁定撤銷。
04、適用終局裁決的事項
《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第十條規定:仲裁裁決涉及下列事項,對單項裁決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1)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
(2)停工留薪期工資或者病假工資;
(3)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4)工傷醫療費;
(5)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6)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第二倍工資;
(8)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9)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10)其他勞動報酬、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爭議事項應當以仲裁裁決的單項金額為準。即便是各項裁決結果的合計超過了金額標準,只要各單項的金額未超出標準,即可以適用終局裁決。
即是說,員工提出多項賠償請求,裁決賠償合計可能達到十幾萬,但每一項的金額都不高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也可以裁決為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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