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朱某舉全家之力,終于在北京買下了一套100平的房屋,滿心歡喜的他發現,不動產權證證上的使用期限記載:1980年10月16日起至2050年10月15日止。請問到期后,朱某的房子還是自己的嗎?還需要繳納什么費用?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具體來看就是:1、滿70年后,自動續期,不必擔心土地被收回。2、續期需要繳納費用。3、續期需要繳納的費用有減免的空間,費用標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實際上早在2016年時,溫州就已經出現首例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的案例,但《物權法》并未對續期年限以及是否有償續期進行明確。后國土資源部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具體答復:在尚未對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可按以下過渡性辦法處理:1、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期申請.2、不收取費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收取相關費用。3、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此類住房發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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