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勞動爭議都是發生在勞動關系解除之后,一方面是很多糾紛都是由于解除勞動合同而產生,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賠償金等常見訴求都是在解除勞動關系后才能主張。
另一方面是在大多數勞動者觀念中,一邊跟公司打官司一邊還留在公司上班,是非常尷尬的事情。
如果在職員工申請了勞動仲裁,員工因庭審,或者去相關部門投訴維權而缺勤,公司能不能認定為曠工,從而依據制度解除合同呢?
員工請假了就不算曠工
雖然員工請事假公司可以不批準,但是如果員工請假有正當理由,即使未獲得公司批準也不能認定為曠工。
申請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部門、稅務部門、社會保險部門投訴,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員工請假進行這些程序,不能認定為無故曠工。但如果員工沒有請假,公司可以認定為曠工。
【案例一】請假未獲批準不算曠工
(2024)滬01民終4129號
丁某2021年11月進入上海市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報酬為18150元每月。
2023年3月,丁某因公司拖欠工資申請勞動仲裁,丁某在公司系統內申請2023年3月21日下午休年假,申請在27日上午休年假,請假事由“去勞動仲裁委員會補交材料”;申請在30日休年假,請假事由“去勞動仲裁委員會,參加第二次庭審”;申請在31日休事假,請假事由“去稅務部門投訴維權”。
對于丁某的休假申請,公司均未做批復,并于2023年4月7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丁某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丁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仲裁委審理后支持了丁某的仲裁請求,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雖然丁某在2023年3月21日下午、22日、27日上午、30日及31日未出勤,但丁某在2023年3月21日下午、27日上午、30日及31日均有請假申請。
雖然丁某請假申請未獲批準,但實際丁某在3月21日下午就醫,3月22日下午及3月30日下午參加仲裁庭審,3月27日至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材料,3月31日至稅務部門投訴維權,該期間并非無故缺勤。
即便3月22日上午、30日上午及31日半天按缺勤計算,也未達到一個月連續曠工兩天或一年累計曠工三天的解除標準,故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丁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4,000元。
【案例二】未請假被認定為曠工
林某2015年11月入職肇慶市某用人單位工作,2018年12月10日林某以用人單位無故停用其工作使用工號賬號,用人單位行為屬于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為由,向肇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5月9日勞動仲裁、法院審理期間,林某超過20天未向用人單位請假未到崗。
2019年5月9日單位通過EMS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寄至林某,通知書主要內容為:“……因您在職期間存在連續曠工超過5天(含)以上或在十二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天的行為,嚴重違反單位相關規章制度規定……單位決定與您解除勞動關系”。
林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仲裁委審理后裁決駁回林某的仲裁請求,林某不服裁決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上班打卡是每一個勞動者最基本的義務,也是用人單位確認勞動者是否上班或者曠工的依據。然而,林某認為其在仲裁和訴訟期間有權不再打卡上班,但又不能提出任何依據證實其在此期間無需打卡。
即使林某因仲裁、訴訟而不能上班,也應當按規定請假,但林某沒有請假,更何況林某在非仲裁和訴訟期間也沒有打卡和請假。
顯然,林某違反了用人單位最基本規章制度。單位明確規定連續曠工五天,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林某已經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依據其規章制度解除與林某的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解除其與林某的勞動關系合法,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給林某。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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