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風街9號丨原創出品
溫遠灝家的房子再次被人偷偷強拆了!
此前,溫遠灝家位于江西省新余市城北農行宿舍小區的房子,2020年4月被當地政府以棚改名義征收。其后,行政機關違法手段不斷翻新,直到2022年1月7日將該房屋非法強拆,法院先后兩次判決行政機關違法,多次引發媒體關注,被稱為“新余棚改強拆案”。
舊愁未解,又添新憂。2023年7月10日深夜,溫遠灝家位于新余市渝水區水北鎮潭江村的兩棟老房子又遭遇涉黑涉惡式強拆,事發后無人承認。當地政府一再聲稱,此事與政府和村委會無關,并不屬于政府征收,完全是村民自治行為,是按照慣例執行的。
因此,溫遠灝于2023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新余市渝水區政府、水北鎮政府、新余市自然資源局渝水分局強拆行為違法。2024年4月8日上午,該案在南昌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
“本案是行政機關為了完成征收目的而引發的強拆案件,并不存在村民自治強拆房屋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三被告應當對案涉房屋被強拆的行為負責。”溫遠灝在庭審中稱,作為基層人民政府,渝水區政府、水北鎮政府為了達到非法強拆的目的,竟然罔顧黨紀國法,縱容所謂的“村民自治”侵害公民合法財產。事發后為了撇清自身責任,還在司法程序中明目張膽地知法犯法,繼續為違法行為背書,充當不法分子的“保護傘”。
溫遠灝認為,這純屬有人為了達到不法目的,故意利用當地村民的淳樸無知以及對黨和政府、村委會的信任,假借“村民自治”的名義煽動群眾、操縱基層政權,進而實施非法強拆行為,涉嫌嚴重刑事犯罪。
為了搶奪他人宅基地
趁深夜強拆合法房屋
“故鄉的河流進了童年的夢,故鄉的山埋下了奶奶的墓。”
從新余市區出來,沿著省道S221向東北方向行駛20多公里,便可以到達潭江村——這是溫遠灝難以忘懷的老家。
潭江村,因村東有江,下游有深水潭而得名。該村是渝水區水北鎮下轄的行政村,由溫家村、何家村、胡家村等5個村小組組成。其中,溫家村小組位于S221公路的西側,是這條公路上水北鎮離市區最近的村莊。
這條公路讓許多人走出了這個村莊,溫遠灝家的故事也和這條公路息息相關。1983年,溫遠灝的父親溫潤根年僅16歲。他從這里出發,最終踏上了北去的火車,開始了外出謀生的艱苦歲月。
1992年4月,溫遠灝在老家呱呱墜地。幾個月后,溫潤根回到村里,花了上萬元在公路西側建了一棟80多平方米的磚瓦房。后方30多米處,正好是他們家的祖宅——一棟40多平米的土坯房。
2023年7月10日晚,溫遠灝家這兩處住宅(建筑面積共計131.89平方米)連夜被人偷偷拆除,屋內存放的一堆杉木板、樟木板等(價值3萬余元)也莫名丟失。報警后,警方至今沒有任何說法。
溫遠灝在庭審中說,7月11日晚上得到這個消息后,他立即詢問了水北鎮黨委書記陳海賓、潭江村黨支部書記胡草根、溫家村小組小組長溫瑤平等人,對方分別表示這并非鎮政府、村委會、村小組拆除的。7月31日,他再次詢問上述負責人時,陳海賓、胡草根等人確認,案涉房屋系由胡草根帶人拆除的。
據了解,上述房屋被拆除的直接原因是省道S221付家圩至加山段一級公路改建工程(以下簡稱“S221公路改建工程”)所涉及的征收安置項目——溫遠灝家的兩處房屋所在區域,被鎮政府、村委會計劃用于安置該村拆遷戶。此前,當地曾多次要求其自動拆除相關房屋,整體補償標準為2000元。
公開報道顯示,為激發區域發展活力,推進新余、宜春、吉安深度合作,新余市投入4.53億元,將省道S221線付家圩至加山段18.45公里升級改造為一級公路。該項目起點位于排江村,經腦上、潭江、花堆等村,至加山村與新余繞城公路互通立交處。
2020年12月15日,S221公路改建工程正式開工,施工單位為江西省現代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江西省公路監理公司。其后,潭江村10多棟建于1998年的樓房,因位于該公路沿線而被渝水區政府強制征收,補償標準為500元/㎡。
“新風街9號”注意到,根據《江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省道S221付家圩至加山段一級公路改建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的要求,“新余市要嚴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實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落實安置措施,切實安排好被征地群眾的生產生活。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
“但事實上,S221公路改建工程已于2023年3月10日建成通車,但潭江村被征收拆遷的村民至今都沒有得到有效安置,已屬于明顯違反相關法律和政策。”溫遠灝說,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無補償即無征收。三被告不思妥善解決上述拆遷戶的安置問題,反而在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偷偷對原告房屋進行了拆除,并將安置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的原因簡單歸咎于原告,這并非政府該有的作為。
“這次強拆純粹是為了把我家的房子推倒,然后騰出宅基地給別人家建房子。不論是村委會還是村小組,都沒有權力擅自拆除別人的合法房屋。”溫遠灝認為,案涉房屋在被強制拆除前,三被告并未與原告達成任何征收補償協議,也未獲得人民法院準許強制執行裁定,該強拆行為已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
地方政府稱強拆合法
都推給村民自治行為
庭審中,被告渝水區政府、水北鎮政府均主張,案涉的兩處房屋是潭江村委溫家村小組履行村集體民主自治程序后予以拆除,自己并未參與及實施拆除,本案與其無關。
水北鎮提交的證據《會議記錄》顯示,溫家村小組決議于2023年2月27日14:30至15:30召開了村民會議,會議地址為村委廣場,主持人系溫家村小組小組長溫瑤平,記錄人為溫艷虹,出席人為村小組長、半數以上拆遷戶、部分村民代表。
會議內容顯示,“s221線房屋已拆遷多年,由于安置宅基地內還有幾戶瓦房沒有簽訂拆除協議,使宅基地不能統一規劃。為了盡快幫助拆遷戶落實宅基地,于2023年2月27日下午,在村理事會統一部署,村小組決議,大部分需重建房屋人員及村民代表開會協商。經協商后一致要求,在短時間內拆除還沒拆除的老房子,請涉及有老屋的農戶在一個星期內(2023.2.27-2023.3.6)到村委會協調解決,過期不拆除者,將強行拆除,一切后果自負”。
“潭江村委溫家村小組的村民會議決議合法有效,其根據決議內容拆除房屋,并決議每間房屋補償2000元對原告權益并無侵犯。”水北鎮政府在答辯中表示,為了解決18戶村民建房問題,2023年2月27日村民小組召開村民會議,表決將溫家原祠堂北面的15間危舊房予以拆除,每間補償2000元,全村51戶村民中有44戶簽字同意。
水北鎮政府辯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同時,根據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上述村民會議召開、表決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系村集體民主自治程序、村民自我管理的自治行為。根據該法第五條之規定,其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渝水區政府辯稱,其雖然對案涉房屋作出過征收補償決定,但是并未對案涉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案涉房屋是潭江村委溫家村小組通過村民自治程序實施的拆除工作,原告對其的起訴,缺乏事實依據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
被告新余市自然資源局渝水分局辯稱,S221公路改建工程項目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體為渝水區人民政府、征收部門為渝水區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征收實施單位為下村鎮、水北鎮、鵠山鄉。該分局并未實施強制拆除原告房屋行為。其作為新余市渝水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事先告知書》《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合法有效。
對此,溫遠灝在庭審中認為,結合本案事實、證據以及原告訴求可知,被告渝水區政府、水北鎮政府、新余市自然資源局渝水分局為本案適格被告。三被告對于案涉房屋及其宅基地,均曾先后作出過相應的征收文件,且自始至終都未放棄過對案涉房屋的征收。這充分表明,三被告是案涉房屋被拆除的受益主體,應當對案涉房屋被強拆的行為負責。
“基于胡草根的村支書身份及其在基層拆遷中所扮演的具體執行者的角色,其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并非是受到脅迫或為了個人恩怨而擅自帶人拆除案涉房屋,那么應當是受到了上級的命令或鼓勵,抑或是為了幫助上級完成拆遷安置任務以達到邀功的目的,從而實施了上述強拆行為。”溫遠灝說。
溫遠灝提交的證據顯示,村小組負責人溫瑤平、溫小寶均表示,溫家村小組共四位負責人,他們對此事毫不知情,并未參與上述拆除行為,村小組也沒有權力拆除居民房屋,他們的職責是負責溫家村祠堂建造事宜。
以村民自治為由強拆
系非法操縱基層政權
“本案中,被告以村民自治為由,侵害原告的合法財產,實際上是在知法犯法。”溫遠灝認為,對于本案中明顯違法的“村民會議”和“村民會議決議”,被告渝水區政府、水北鎮政府作為人民政府,非但沒有依法履職,反而助紂為虐,一再為違反行為背書。事實上,本案中所謂的“村民會議”系有人惡意操縱召開的非法會議,而所謂的“村民會議決議”更是別有用心的非法決議,其真實性也存疑。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但在本案中,原告本人及其配偶作為潭江村合法村民以及拆遷征收項目的當事人,均未收到過上述會議召開的通知,更沒有參加過這次會議。
村民會議應當由村民委員會召集,而不是村小組或村小組負責人;村民會議組成人員應當是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而不是有針對性地挑選村小組部分人員;特別是原告作為當事人都沒有接到通知,更沒有機會參會、表決。因此,上述“村民會議”的召集主體違法、組成人員違法、召開程序違法,絕不符合村民自治的要求。
同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九大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其中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但絕不包括對村民合法房屋的處置。然而,本案中所謂的“村民會議決議”要求,“在短時間內拆除還沒拆除的老房子,請涉及有老屋的農戶在一個星期內(2023.2.27-2023.3.6)到村委會協調解決,過期不拆除者,將強行拆除,一切后果自負”。上述內容明顯違反《民法典》《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
此外,被告水北鎮政府還稱,溫家村小組“根據決議內容拆除房屋,并決議每間房屋補償2000元,對原告權益并無侵犯”,上述表述系被告杜撰,其所提交的“村民會議決議”并未對補償價格進行約定。退一步來講,即使所謂的“村民會議決議”約定了補償價格為2000元,也屬于違法行為。該補償標準毫無根據,且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并不足以彌補拆遷戶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違背了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
“這純屬有人為了達到不法目的,故意利用當地村民的淳樸無知以及對黨和政府、村委會的信任,假借村民自治的名義煽動群眾、操縱基層政權,進而實施非法強拆行為,并最終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溫遠灝說。
溫遠灝認為,被告渝水區政府、水北鎮政府非但沒有及時制止、查處,反而至今仍在為上述違法行為背書,堅持認定“決議合法有效”,充當不法分子操縱基層政權非法牟利的“保護傘”,不僅嚴重侵害公民合法財產,還敗壞了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大局,原告懇請法院厘清真相,作出公正判決,以正視聽。(文/元澤)
來源:新風街9號
往期推薦
省環保廳書記主政新余,干了個寂寞?中央環保督察點名,水質全省倒數第一
新余水質穩居全省倒數第一:官員曾被曝只喝桶裝水丨聚焦新余水質問題
新余政法委書記李逸翔上門威脅好霸氣,央媒記者家一再被強拆!
央媒記者家遭強拆,實名舉報后新余市委書記蔣斌被調離,再遭報復式強拆!
新余“強拆局長”陳輝致許多人無家可歸僅被免職:當地反腐視同兒戲!
新余版《繁城之下》:一場大火背后的故事
一位法治記者被禁的年終總結:只許州官強拆,不許百姓總結
新余棚改強拆案:去渝水區法院立個案,為何如此難!
舉報一審法官枉法裁判,南鐵中院竟讓維持原判的二審法官來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