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李某系衡陽市某小區二期的業主,上周五下班回家把車停放在小區道路的停車位內,第二天來開車時,發現自己的車輛駕駛室的門下邊被劃了一條長長的印痕,李某用手抹上去感覺印痕很深,已經傷到底漆,于是李某當場報警,并來到了物業服務公司。
警察到來后,想要調取小區此路段的監控錄像,物業公司經理告知,監控線路出了故障,無法調取,李某認為自己每月都交了停車費,物業作為小區的管理者,對小區的公共安全負有管理和維護的責任,據此要求物業對車輛被劃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物業對李某的車輛被劃要不要承擔責任呢?
【物業:未與業主形成車輛保管合同關系,不應擔責】
物業每天都會安排工作人員在小區內進行巡視,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和維護責任,對于小區此路段監控線路故障需要維護,物業也早已經報告業主委員會,就完善小區監控設施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召開業主會議,是因為業委會沒有開會征詢業主書面意見,不是物業的責任;其次,導致業主李某的車輛受損是第三人所為,并不是物業公司造成的;最后,李某停車雖然交付了停車費,但這并不是保管費,李某也未與物業公司簽訂車輛保管合同,故此,李某的車輛被劃,物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觀點: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擔責】
物業服務公司作為該小區的管理者,負有對小區公共安全區域進行安全管理和維護的責任。本案中,也就是因為該物業服務公司監控存在故障并導致業主李某無法向直接侵權人索賠,同時物業公司在明知該路段監控線路損壞,并沒有盡到安全提醒,這就是物業服務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表現,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解析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對此,本案中,物業應當對李某的車輛受損承擔補充的賠償責任。
同時,許小軍律師還提醒,停在小區的車輛被刮蹭,物業是否擔責,一定要看物業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如果物業確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的話,建議車主一定要報警處理,讓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證明書,車主也可以找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來降低自己的損失。(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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