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對被征收者的經濟補償涵蓋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地面附著物及青苗賠償、農村居民住宅補助、以及社會保障金等。鑒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歸屬于個人農民,土地補償費直接撥付至村集體委員會。
然而,這并不意味著該費用全然歸屬村集體,通常情況下,村集體會將補償費的八成分配給村民個人。但在實際操作中,村集體在收到補償后,往往忽略了對外嫁女和入贅男的分配。那么,這些弱勢群體是否有權獲得此類補償呢?接下來,我們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探討。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與第三十一條明確指出,女性在土地承包方面享有與男性同等的權利,不因婚姻狀態改變而喪失原有承包權。即便結婚、離婚或喪偶,只要未在新居住地獲得承包地,原承包地便應得以保留。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亦強調,女性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應享有與男性平等的財產權益,包括土地征收補償、宅基地使用等。該法還規定,在不動產登記、征收補償協議中,必須明確列出所有享有權益的家庭成員,包括女性。
此外,該法還嚴禁以婚姻狀況、性別等因素為由,在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及決策中剝奪女性的合法權益。無論因何原因遷至女方家的男性及其子女,同樣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權益。
綜上所述,性在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及土地征收補償等方面擁有與男性相同的法律地位。若她們在夫家未獲承包地或補償,則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在被征收時,她們完全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安置。
若遇村集體或相關部門以婚姻狀態為由拒絕給予外嫁女或入贅男應有的補償與分配,則此行為已構成對其合法權益的侵犯。在此情況下,受影響方有權通過法律手段來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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