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的權益爭取
原創作者:勇說車險/yongchezhizhu2019
之前,我們也發布過不少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文章,其實,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制環境,以及交警定責的規則,民警的權力還是不小的,有些的地方,可以說很大。事實上,這也是各類腐敗的根源,我們遇到過一些“兩頭吃”的情況。但我們普通人改變不了什么,只能盡量去適應,所以,當自己遇到不合法不公正的情況時,需要積極爭取維權。一般情況下,交警也是一個職業,他不會拿自己的職業生涯去冒險,所以,只要你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一般情況下,交警還是會聽取的。他們套路的,基本是啥都不懂,且性格為綿羊性質的當事人。 那么,作為當事人,在交通事故定責中,如何爭取權益呢?大家要知道一個原理,交通事故的責任,一共是100%,即此消彼長的關系,就好像一個天平,一個高了,另一個肯定低,所以,你責任大了,對方責任肯定小。講的直接點,作為當事人,想要降低責任,就是找對方的問題!同理,現實中,如果交警想偏袒那一方,他就會故意忽略那一方違法違規的內容,或者將違法違規的內容按作用小的一方處理。下面,編者就依次給大家各舉例下。 一、就本文圖例的內容,對方在右轉彎車道直行,當事人左轉彎過程中與對方相撞,一開始交警認定當事人全責。事實上,這個責任明顯不合理,交警認定這樣的責任,可能有很多原因,比如對事故詳細經過不熟悉,或者認為當事人好忽悠,或者偏袒對方因為是本地人,等等原因。那么,作為當事人該怎么辦呢,就是鄭重提出異議,具體說明對方的違法違規內容,比如該案例中的,對方存在未按規定車道行駛的違法行為,明顯需要對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最后,當事人責任復核的結果是同責,和我們一開始的預判一致。所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爭取權益的本質,就是找對方的問題點。 二、還有一種情況,即一方的行為可以理解為不同類型的違法情況,比如,有人騎著電動車沿著人行橫道橫過岔口,這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但一旦發生事故,交警的理解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很重要。如果,交警把騎電動車的人理解為行人,他的違法行為被定義為:未下車推行。但是,如果交警把騎電動車的人理解為騎車人,那么,正常情況下,這個騎車人就應該讓行馬路上正常通過的車輛,因為正常通行的車輛路權大于電動車的路權。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屬性認定,前者被定義為行人,后者被定義為“車輛”。因此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按前者定義的,那么,電動車就是次責。但是,如果按后者定義,那么,電動車就是同責,有些甚至可能是主責。這種判責的案例,我們都遇到過,而且,在同一個交警身上,我們都遇到過,所以,這完全是可以操作的。當然,交警認定不同的責任時,適用的法律依據也不同,而且這些法律依據都是有效的。這,也體現了交警的權力,說明有操作空間,也為腐敗的可能埋下了種子。 不管怎樣,對于當事人,如果認為責任有異議的,應該及時提出,這樣才可以盡可能的避免權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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