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立個案竟會如此之難!”近日,溫遠灝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對于飽受詬病的“立案難”問題有了深刻體會。
這并非是他第一次提起訴訟。此前,因家中遭遇非法強拆,溫遠灝已向南昌鐵路運輸法院提起了14起行政訴訟案。“相比之下,南鐵法院的立案工作更加規范,不像渝水區法院這樣百般刁難,想方設法不給你立案。”溫遠灝說。
2023年11月21日,因認為上述強拆案的主要責任人新余市住建局局長陳輝、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主任傅秋香等人,涉嫌構成濫用職權、故意毀壞財物、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溫遠灝代其母親向渝水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相應刑事責任。
11月24日收到起訴狀后,渝水區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員以被告人身份信息不明為由,將起訴材料全部寄回給了他,要求補充材料。12月16日,溫遠灝按照要求寄出了新的起訴狀。
隨后,法院將材料原封不動地還給了溫遠灝,理由是“法官沒空審查材料”,要求他等到2014年1月再起訴。同時表示,從12月中旬起,檢察院那邊我們也沒有收,不是單純對你沒有收案。
最新消息顯示,12月29日,新余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免去陳輝的新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職務。“折騰了一大圈,最終還是沒有立上案,真可謂是‘等得花兒都謝了’!”溫遠灝說。
“立案是審判的前提,依法立案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開始。”溫遠灝認為,“立案難”成為訴訟程序首要環節的“攔路虎”,不僅嚴重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的及時實現,而且極易讓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
“新余棚改強拆案”始末
在形形色色的拆遷事件中,溫遠灝家遭遇的強拆案頗為引人注目。尤其隨著事件的發展,行政機關違法手段不斷翻新,先后兩次被法院判決強拆違法,媒體將其稱為“新余棚改強拆案”。
溫遠灝家的房子位于新余市城北農行宿舍小區,地處市區主干道仙來大道旁,沿街分布著新余市委、市政府在內的近40個市級機關單位。
當地政府相關材料顯示,2020年3月,仙來大道周邊家屬院共計3043戶被納入2020年棚改計劃,其中包括大部分政府機關大樓。這一年,江西省政府下達給新余市的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是16269套。溫遠灝家的房子搖身一變,就這么成了官方認定的“棚戶區”。
2020年9月,溫遠灝從北京返回新余家中發現,屋內水、電、氣均已被人為中斷,樓梯護欄、門窗等設施也全部被拆除,家中還有許多貴重財物不翼而飛。隨后,溫遠灝將征收主體新余市渝水區政府和征收實施單位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訴至法院。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渝水區政府自動撤銷了其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渝水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以下簡稱《補償決定》)。此后,從未再作出過任何新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2021年7月26日,南鐵法院判決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強制拆除案涉房屋基礎設施的行政行為違法,并已發生法律效力。
2022年1月7日(春節前夕),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在被判違法后,再次組織工作人員強制拆除案涉房屋。同年11月25日,南鐵法院再次判決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的強拆行為違法。
為何起訴住建局局長
行政判決之后,為何又要提起刑事自訴?
“本案中,最讓人難以接受就是,守法者無家可歸,而違法者卻毫發無傷。”溫遠灝說,法院兩次判決違法后,陳輝、江梅蘭(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原主任)、傅秋香等人,無視基本事實和法院生效判決,一再宣稱上述強拆合法,多次在書面回復中為違法行為背書。
此前,溫遠灝已多次對陳輝等人進行實名舉報。經查,因在上述強拆案中系主要責任人,當地紀委監察部門曾對陳輝給予誡勉處分。“但這不過是‘罰酒三杯’,并不足以對違法者產生震懾力。”溫遠灝說,因此他只得選擇刑事自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溫遠灝提交的《刑事自訴狀》顯示,2020年7月至今,被告人陳輝、傅秋香、江梅蘭、施水根等人,為了達到非法目的,超越職權范圍實施了一系列違法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對自訴人的房屋斷水、斷電、斷氣、斷路,非法拆除樓梯護欄、門窗等房屋附屬設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對自訴人的房屋進行違法拆除,給自訴人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導致自訴人家中貴重物品丟失;擅自組織人員非法闖入自訴人家中,進行所謂的“評估”。
溫遠灝認為,上述非法行為,導致自訴人喪失了對住房及其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家中許多貴重物品丟失,嚴重侵害了自訴人的財產權和居住權,造成巨額經濟損失,影響極為惡劣。
“鑒于被告人的上述行為已涉嫌濫用職權、故意毀壞財物、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現依法提起刑事自訴。”溫遠灝說。
立案何時才能不再難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受理制度進行改革,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對符合條件的民事、行政起訴等案件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立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強調,要嚴格落實審限內結案率要求,不得再用年度結收比、結案率指標,堅決杜絕年底不收案。
按照改革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規定、要素齊備的訴狀,一律接收,當場登記立案。對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在法律規定期限內仍不能決定的,先行立案。
然而,上述政策顯然并沒有改變渝水區法院有案不立的現實:
2023年11月,溫遠灝第一次提交起訴材料后,渝水區法院要求其補正被告的身份證號碼等材料,如不補正材料則無法立案。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案件起訴條件之一是‘被告明確’。因此,我在起訴狀中已將被告人的工作單位、具體職務、電話、地址等信息一一列明,足以使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但法院卻要求必須提供被告人身份證號碼,這并不符合登記立案要求。”溫遠灝說。
第二次提交材料后,渝水區法院直接將其材料原路退回。
當溫遠灝詢問緣由時,立案庭工作人員告知他:年底案子比較多,法官沒空審查你的材料,讓我把材料寄回給你。你等明年1月份再寄過來,我們會在規定時間內給你答復。從12月中旬起,檢察院那邊我們也沒有收,不是單純對你沒有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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