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李某向張某借錢70萬元,并以自己的跑車做為抵押,與張某簽訂了《抵押合同》,后李某又向劉某借錢60萬元,并將自己的跑車徑自交付給了劉某。現李某無力償還兩筆借款,劉某直接占有了跑車,是不是就能最先被清償債權?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根據《民法典》四百零三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跑車屬于交通工具的一種,我國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以跑車設立抵押權。李某與張某之間簽訂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權已經設立。需要注意的是,此時抵押權未經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也就是說,李某在將跑車交付給劉某時,雙方之間的質權已經成立。
第三、《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也就是說,在抵押權、質權均已設立的情況下,因為張某的抵押權并未辦理任何登記,即便已經設立,但是不能對抗在另一擔保物權人劉某。此時,劉某優先于張某受償。但是若張某的抵押權辦理了登記的,即便劉某直接占有了跑車,也必須在張某之后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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