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某視界公司通過轉讓方式獲得系列風景照片的著作權等相關權益。后發現某雕塑公司未經允許在其所經營的網站使用該視界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1張,構成侵權嗎?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十七項權利,其中第(十二)項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同時允許著作權人向他人轉讓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并由此獲得報酬。因此,若某視界公司提交的著作權轉讓合同中的合同向地方確為真正的著作權人時,那么,視界公司擁有相關攝影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第二、雕塑公司作為市場經營主體,相關的網站及網頁均為進行宣傳推廣所創,而宣傳推廣效果也將使得公司獲得更多的市場競爭力及交易機會。因此,雕塑公司其宣傳網頁上發布未經授權的攝影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屬于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第三、《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因此,視界公司若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因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或雕塑公司的違法所得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在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后綜合確定賠償數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