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陳某與周某是夫妻,兩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了一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約定房屋和車輛均歸周某一人所有,剩余的車貸和房貸部分由陳某進行償還。后雙方還一同前往公證機構進行公證,請問,陳某還能反悔要求撤銷協議書嗎?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陳某與周某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部分共同財產(車輛及房屋)簽訂了書面協議書,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無瑕疵。
第二、陳某在公證完畢后反悔,一般會以“顯失公平,雙方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來請求法院撤銷《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但是,在我國,辦理夫妻財產協議事項的公證時,公證人員都會詢問雙方對協議的內容是否清楚,是否自愿并告知法律后果,只有在雙方均無異議且協議均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才能完成公證手續。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協議的約定有清醒的認知,對協議中賦予的義務也能完全知曉,在此種情況下,很難認定周某是利用自身優勢或陳某沒有經驗,才完成了協議的簽訂和公證。因此,陳某不能要求撤銷《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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