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若員工是在中午就餐、休息、上廁所時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視同工傷呢?
是否能認定視同工傷,對于員工親屬的切身利益差別巨大,僅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賠償就高達1036420元,另外還有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如果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所需要支付的工亡賠償將超過120萬。
司法實踐中不同認定觀點
1、部分法院認為,固定的午餐休息時間里員工可以停止工作稍事休息,可以自主進行午餐活動和休息活動,用人單位一般不會進行干涉,不進行特別的勞動用工管理,這段時間可以由員工自行支配。
在這一狀態下,如果員工在午間就餐或休息時突發疾病,并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
2、部分法院認為,“視同工傷”是法律規范對工傷認定的擴大保護,職工因長時間持續工作后根據規定進行必要、合理的休整時間,是為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滿足基本生理需要,可視為工作時間的一部分。
午間吃飯、休息也是為了繼續下午正常工作的需要,因此將該時間作為工作時間的適當延伸,將其包含在工作時間內,有利于維護職工的合法權利。
制定和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目的在于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所以在因工傷認定產生爭議時,法院偏向保護員工或員工親屬權益,從而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要更多一些。
【案例解析】
華某是上海市某物業公司員工,公司安排其在某小區內從事綠化養護工作,上班時間為上午7時30分至11時,下午12時至16時30分。
2017年9月11日11時左右,華某結束上午工作,回到小區工具存放室內(兼休息室)準備當日午飯時,突感胸部不適,休息約20分鐘后昏迷不醒,經搶救無效當場死亡,死因為心源性猝死。
華某親屬向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人社局經過調查作出“予以視同為工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物業公司對于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二審法院認為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院認為,視同工傷需符合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等條件。
“工作崗位”包括于“工作場所”范圍內,華某在結束上午工作后,在工具存放室準備午餐時猝死,認定為發生于從事綠化養護“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范圍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故人保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屬適用法律錯誤,理應予以撤銷。
高院再審認為應當視同工傷:
高院認為,職工一天的工作時間應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其必要的午餐及午間休息等,屬于人體正常生理、生活需要,也是為了繼續下午正常工作的需要,因此將該時間作為工作時間的適當延伸,將其包含在工作時間內,有利于維護職工的合法權利。
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考慮了此類突發疾病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等因素有關,實質上是將工傷保險的范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擴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這部分主觀上無惡意的勞動者能夠獲得救濟。
因此,在將“工作崗位”作為認定工傷的因素之一進行判斷的同時,更需要從工傷認定的本質出發,從更符合社會公平公正的角度,結合實際情況加以考慮。
最終高院判決:撤銷一審、二審法院行政判決,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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