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86期】
近日,汝城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批涉企職務侵占類案件,通過嚴厲打擊侵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保護企業財產安全和經營秩序,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護航增效。
案例一
2023年,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在某廣告公司擔任財務及與公司客戶對接業務期間,利用其負責管理公司財務的便利,以多種方式將公司財物占為己有。 一是以收取加工費為由,向多家公司客戶收取加工費; 二是向廠家購買原材料后,又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賣給他人; 三是收到公司倉庫的退還租金后非法占為己有。 經查實,邱某某通過上述方式侵占公司財物金額24萬余元。
日前,汝城縣人民檢察院以邱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依法向汝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經汝城縣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案例二
2022年,犯罪嫌疑人肖某在某鋁業有限公司擔任公司物資部經理期間,利用其負責管理公司物資的便利,向他人出售公司代為加工的鋁材約36噸,經價格認定,該批鋁材共計價值56萬余元。
近日,汝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肖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依法向汝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下一步,汝城縣人民檢察院將切實增強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自覺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分發揮“四大檢察”一體履職、綜合履職、能動履職的優勢,多角度、多形式、多渠道開展“檢察護企”專項行動,為持續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推動汝城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貢獻檢察力量。
檢察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職務侵占有哪些常見情形?
1.截留公司貨款歸個人使用。
2.采購時虛報項目或虛高價款。
3.直接侵吞公司現金或財物。
企業、公司如何做好風險防范?
1.完善制度管理。企業、公司應優化內部財物管理、業務管理工作,完善勞動用工制度,確保財物流通的各個環節有章可循。
2.設立對公賬戶。對于企業或公司的交易往來,可以設立對公賬戶,一是能夠及時掌握財物情況;二是保證企業、公司財物與個人財產相互獨立,防范任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企業、公司財物占為己有。
3.重視教育培訓。定期對企業、公司員工進行教育培訓,提高法律素養和職業道德修養,要求員工要守廉潔之心,拒不義之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
供稿 :何博林
編輯: 劉泉極
一審: 謝業濤 二審: 歐陽介 三審: 羅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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