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質量月”
加強質量支撐,共建質量強國
在大街小巷,你總會看到這樣的廣告——專治各種風濕、腰腿疼痛等疾病,祖傳秘方,藥到病除。有人出于試一試的心理為這些“秘方”買單,但買來的“秘方”沒有所謂的宣傳效果時人們只覺得被騙了,殊不知賣假“秘方”可能已經構成犯罪。
近日,鄰水縣法院就審理了一起賣“祖傳秘方”的案子,下面讓我們一起走進今日的拍案說法。
基本案情
匡某甲、匡某乙父子二人在沒有行醫資格證等醫藥相關資質和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打著“專家后人”“獨家秘方”的旗號進行夸大宣傳,并通過在中藥粉中添加西藥進行謀利。經檢驗,被告人匡某甲、匡某乙所售藥粉中含有醋酸潑尼松、布洛芬、西咪替丁等西藥成分,病人服藥后癥狀并未好轉。2019年至2023年5月期間,二人通過上述方式非法收入17萬余元。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匡某甲、匡某乙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銷售藥品,涉案藥品沒有國家藥品標準且無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但檢出化學藥成分,其行為構成了妨害藥品管理罪。最終,匡某甲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元,匡某乙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五千元。
法官說法
妨害藥品管理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國家正常的藥品生產、銷售監管秩序,而且危及人民群眾的健康。本案中的匡某甲和匡某乙二人在中藥粉中添加西藥粉,既不符合藥品管理法規,也危害了公眾的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應依法嚴懲。在此也提醒廣大消費者,不要輕信“江湖游醫”“祖傳秘方”,在身體不適時要選擇到醫院、診所、藥房等有正規資質的地方購買藥品,確保用藥安全。如果發現或者購買到疑似假藥、劣藥等藥物,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文稿|周銀瑩
編輯|廖 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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