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故意殺人案
——婦女長期遭受丈夫家庭暴力,不堪忍受而殺害丈夫的,結合具體案情,可以認定“情節較輕”
基本案情
2000年,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張某某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張某某好逸惡勞,且經常酗酒,全家靠劉某打工維持生計。張某某酒后經常打罵劉某,劉某無法忍受,曾經多次提出離婚,均遭張某某激烈反對,并以報復劉某及其娘家人相威脅。2006年7月26日23時許,張某某酗酒后到劉某打工的客棧,無端責罵劉某有外遇,并用木凳砸她的背部,爾后把她按在床上掐住其脖子,還把汽油淋滿她全身,并拿出打火機準備點火,還揚言要燒掉客棧,劉某趁機搶走了打火機并報警,派出所干警接警后迅即到達現場進行了調處平息,待張某某酒醒后才離開。張某某的父母獲悉后和張某某的朋友一起趕來規勸張某某回家,未果。
2006年7月27日16時許,張某某再次在外酗酒后又回到父母住處,見劉某正在臥室睡覺,張某某即走進臥室,反鎖了房門,爾后責罵劉某不該報“110”,揚言要燒掉房子、把劉某從三樓摔下去。張某某掐住劉某脖子,打罵劉某一陣后便熟睡在床上。劉某想起張某某的打罵虐待,離婚又不能,心中怨恨絕望,產生了殺死張某某的念頭。劉某從床邊的書桌上拿起一個手機充電器,將充電器的電線勒住張某某的脖子致張某某當場死亡。當日17時許,劉某在親屬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裁判理由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劉某投案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本案系劉某遭受被害人張某某的長期家庭暴力引發,張某某在起因上負有重大過錯,可對劉某酌情從輕處罰。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2006)長中刑一初字0135號一審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劉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一審宣判后,劉某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因長期遭受被害人的家庭暴力,且有自首情節,被害人親屬主動請求對劉某從輕處罰,考慮到二人生育的子女撫養等社會問題,為更好體現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改判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終字43號二審刑事裁定維持一審判決中對劉某的定罪部分,撤銷一審判決中對劉某的量刑部分,改判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裁判要旨
因被害人對被告人長期實施家暴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害人有重大過錯,應與一般的故意殺人案件區別對待。在量刑時不僅應考慮其涉案行為,還應考慮其長期受暴史及絕望無助感受,其主觀惡性小,是情節較輕的犯罪。同時還要考慮到被告人以暴制暴行為僅針對被害人,其行為指向惟一性,人身危險性較小,適用緩刑不僅不會危害社會,而且有助于其子女的撫養,降低其子女因失去家庭管教而誤入歧途的可能性,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案例索引
一審: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長中刑一初字0135號刑事判決
二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終字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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