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某金融租賃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雙方租賃期為四年,租賃物回購價格為100萬元,租金每季度一交。后租賃期屆滿后,科技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租金。金融租賃公司可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全部租金嗎?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期限未屆滿時,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從此條規定中可知,支付全部租金與解除合同兩個主張是不能同時請求的。這是因為,支付全部租金的本質就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是在上述案件中,兩公司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已經屆滿,金融租賃公司無需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收回租賃物。
第二、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可知,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因此,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科技公司在支付金融租賃公司100萬元的回購款后,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即發生更改,歸科技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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