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因被告人王某生病癱瘓,行動不便,石阡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陳剛一行到石阡縣河壩鄉(xiāng)永和村被告人王某家中,進行了一場特殊的巡回審判。
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程某處購買可以治療關節(jié)炎、風濕病、坐骨神經(jīng)痛肩椎炎等疾病的“中藥”服用,后發(fā)現(xiàn)繼續(xù)服用該“中藥”沒有什么效果后,王某便將剩下的中藥以3元每包的價格賣給同村人員或寨鄰。之后,王某在明知該中藥沒有任何生產(chǎn)批文,程某不具有銷售藥品資質(zhì),且不能提供合法來源的情況下,陸續(xù)在程某處進購該“中藥”與丁某進行販賣。2018年至2023年,王某在程某處分3次購買了6000包“中藥”,除王某自己服用的外,其余中藥被王某、丁某予以販賣銷售12000元,王某分得3000元。經(jīng)貴州中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丁某所賣“中藥”中均檢出醋酸潑尼松成分,公訴機關據(jù)此認定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卻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經(jīng)核實,被告人王某現(xiàn)因病癱瘓在床,行動不便,難以出庭受審,遂決定將庭審現(xiàn)場“搬到”被告人家中進行。當日下午,法官、書記員、公訴人、法警一行驅車70余公里來到王某家中,就地取材,在院壩里擺上桌子,立起法官、書記員、公訴人、被告人桌牌,隨著法官一聲“現(xiàn)在開庭”,一個簡單而不失莊重的法庭就這樣形成了。
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王某的各項訴訟權利,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完成舉證質(zhì)證、法庭辯論、最后陳述等環(huán)節(jié),程序嚴謹規(guī)范。庭審中,被告人王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并深刻認識到其行為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法庭通過審理查明相關事實后,進行當庭宣判,判決王某因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庭審結束后,被告人的侄兒子晏某激動地對承辦法官說道:“雖然我家三娘犯罪了,真是做夢都想不到你們法官居然還可以主動上門來開庭......”
群眾的司法需求在哪里,法院的工作就跟進到哪里。當事人的困難在哪里,法院的援助就在哪里。此次特殊的庭審,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屬一致好評,不僅解決了被告人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問題,更是法院真正踐行司法為民的宗旨,人性化司法的具體體現(xiàn),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充分展現(xiàn)了法院的人文關懷,讓被告人感受到莊嚴的法律也有溫情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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