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稅務總局積極推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試點改革工作,極大地便利了未開業或無債權債務市場主體退出市場,但與此同時,一些股東“耍小聰明”,認為注銷企業就可以逃避債務,結果適得其反。
甲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任某、劉某為公司股東,分別認繳出資額200000元、100000元,實繳出資額50000元、0元。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貨款100000元拒不支付,乙公司欲起訴時卻發現甲公司已經被注銷,遂以股東任某、劉某為被告提起訴訟。
經法官調取注銷材料顯示,在辦理企業簡易注銷時,任某、劉某出具《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承諾企業不存在債權債務或已全部清理完畢,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結,全體投資人對承諾的真實性負責,如果出現違法失信,由全體投資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并自愿接受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約束和懲戒。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構成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甲公司應向乙公司支付貨款,但甲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故判決由任某、劉某共同向乙公司支付貨款100000元。
為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利益,《公司法》規定除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繼續存續的公司承繼外,依法進行清算是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必經的前置程序。但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簡易注銷登記手續時側重于形式審查,這就對企業投資人的誠信意識提出了要求。實踐中債務人公司未經依法清算或虛假清算即申請簡易注銷的情況屢見不鮮,但是如此操作非但不能逃避債務,反而要承擔更為嚴重的法律后果。
原本股東只需要再認繳出資限額內承擔有限責任,但現因法人已被注銷,實質上構成了“法人人格否認”,因此在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情形下,股東的賠付數額并不受到公司“有限責任”的限制,不論其是否實繳出資及認繳出資金額多少,全體義務人均須對債權人承擔相應的“無限責任”。
除了相關義務人代替公司承擔賠付責任外,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也可以對在簡易注銷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依法撤銷注銷登記,并在恢復企業主體資格的同時將該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開。
根據具體案情,如果人民法院認為相關人員存在妨礙民事訴訟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企業應當以誠信為本,“耍小聰明”、惡意利用,企業簡易注銷程序逃避債務,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將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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