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犯罪辯護律師:資金回流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通常會出現資金回流。回流對象賬戶通常是受票方指定和控制的賬戶,包括員工、親屬以及中間人等。但是不是只要有資金回流就必然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對于這個問題,一言以蔽之,資金回流只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要證據之一,并不能僅由此直接得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結論。本罪中的“虛開”指的是交易為虛,或者交易行為是實但交易金額虛增。認識到此點就可以有效指導此類案件辦理,有針對性地審查相應證據,查明相關事實。
刑事訴訟的特點在于公訴機關需要證明行為人構成犯罪,就本罪而言,公訴機關需要證明交易為虛,但是資金回流只是交易不實的推定證據,需要解釋清楚,或者排除其他合理的例外情形,比如將雙方之間其他經濟往來款認定為資金回流等,就是資金回流的反向證據。
認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需要查明的核心事實是交易虛假。真實的交易通常有合同文件、履約事實文件等痕跡。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中,交易文件完整,比如購銷合同等。但是,公訴機關會指控該購銷合同等文件是為了掩蓋虛開發票的目的而為之。
為此就需要對交易真實性進行審查,通常是履約事實。
公訴機關往往要求三流一致,但在經濟活動中,交易模式多種多樣,貨物或者服務交付同樣如此,比如指示交付、先貨后票以及退換貨抵扣等情形,由此會導致絕大部分交易不能夠實現票款貨三流一致。
因此在此類案件中,公訴機關具有天然的舉證優勢,即只要找到三流不一致或者存在資金回流情形就認為屬于虛開。對此,行為人就需要有反證推翻指控。但因此類案件案發相距交易時較為久遠,所以行為人提出相反證據的可能性很小。
如何破解這個難題?
第一對于即將開展的交易要做好全程資料留痕,將合同管理制度執行好落實好,出庫、交付單據保存好,以備不時之需。
第二對已經案發的案件,需要圍繞著本罪的核心證據進行審查,即交易是否為虛。通常需要審查被告人供述、開票/受票企業人員陳述,這些言詞證據是基礎事實。另外,需要有與此相符合的客觀證據,比如前面所述的資金回流、發票以及相關的鑒定意見等證據材料。
綜合審查此類證據是否能夠得出虛開的事實,就是證據證明力的問題。如果被告人和開票/受票企業均稱并無虛開,但證據(比如部分證人證言)卻證實交易不存在的,這種情況最難處理。
刑事辯護就是如此,為事實真相(實際上并不存在真正的真相,此處可以理解為被告人合法權益)也要知難而進。
第一生產經營的真實性需要闡述證實,這是交易真實的前提。
第二生產經營真實為交易真實提供基礎,證據通常包括交付記錄、出庫記錄以及相關人員的證言,即交易真實性需要證實。
第三資金回流的合理解釋,比如存在其他經濟往來、先貨后票(補開發票)等情形。這些辯解要合理,且最好有證據支撐。
我們在辦理的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中,就向法庭提交了生產經營的電費記錄、受票企業出具的購貨說明等材料,以此證明交易真實,資金回流只是為了補票方便而為之。
再有就是審查回流資金接收主體的證言等材料。如果資金回流給與本案交易沒有任何關聯的人員或單位,又沒有其他關聯證據的,則相當于沒有資金回流的證據,不能證明存在資金回流。如果存在接收主體的言詞證據,需要再審查下一層的資金流轉情況,以確定是否回流給了受票企業實際控制賬戶,或者是否存在其他交易等例外情形。
還有就是嚴格審查鑒定意見或者審計報告。很多鑒定意見直接代替了審判職權,徑行得出虛開的結論。有些則自相矛盾,以及沒有證實資金回流的其他情形,比如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直接將開票金額認定為虛開金額。
對于鑒定意見的質證非常關鍵,如果確實不符合事實,且在質證環節把控好,將會徹底推翻指控事實。
歸納一下,如果以資金回流認定虛開,首先需要證實存在資金回流的事實。第二需要證實不存在交易的事實。其中涉及舉證責任、合理辯解及為辯解而舉證的問題,但是絕對不能簡單地將只要有資金回流就認定為虛開,更不能將無法證明存在資金回流的情況推定為虛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