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四川省宜賓市女商人周敏“零元購”億元資產案件細節繼續披露。
2024年8月12日,張傳忠、周敏、李遠蘭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在宜賓市中院開庭再審。庭審中,周敏方當庭表示,其律師因為獲得“批準”進入的看守所,故取得高縣興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稱“興盛公司”)價值過億的100%股權的合同、決定、決議等是合法的。
對此,興盛公司100%股權的投資人劉良彬,通過其公司公眾號多次發布文章,披露了宜賓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周述華、時宜賓市任翠屏區檢察院檢察官的王生東等人,通過違法手段批準宜賓市紀委原法律顧問羅和輝律師,非法進入宜賓市看守所,在羈押監管重地非法完成周敏以“0元對價”取得劉良彬實際投資的高縣興盛公司價值上億的股權相關細節。
由于內容真實,證據鏈完整,加之劉良彬長期堅持不懈地的努力,2024年3月1日上午,宜賓市紀委監委通知劉良彬到紀委監委廉潔教育基地,當面告知了對周述華的調查處理結果:
一是認定周述華簽字同意,讓不具備法定資格、時任市紀委法律顧問的羅和輝律師進入市看守所,威逼張傳忠簽字,助周敏“以零元對價”取得劉良彬公司股權的行為構成違紀。
宜賓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周述華
周述華簽字的申請書
二是對將羅和輝律師會見申請,呈報給周述華簽字的時任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副支隊長羅明虎,已經被處理了。
但,事情至此并不完整,根據當時的相關證據,周述華批準的僅僅是羅和輝會見代持劉良彬100%股權的張傳忠(在羅和輝會見劉良彬實施股權零元轉讓之前的數日,被抓捕并與劉關在同一看守所內的不同倉室)的“非法批文”,那么劉良彬的會見批文究竟是誰批準的,一直成了個謎,此前一、二審開庭,劉良彬多次申請調查令,均沒有查到非法批準羅和輝會見劉良彬的批文和批準人。
直到2024年案件再審,劉良彬的代理律師從高縣法院調取卷宗時,意外又發現一份《會見劉良彬申請書》,而提交該申請書的,照例是時任宜賓市紀委法律顧問的羅和輝律師,而批準該申請的,則是時任翠屏區檢察院檢察官的王生東(王生東在零元購股權事件后,便提拔到了珙縣人民檢察院擔任副檢察長)。該份申請書,在一、二審開庭審理中,并沒有出示質證,所以劉良彬和他的代理律師根本就沒看到這張“非法批文”。
王生東簽字的會見申請書
劉良彬指出這份由王生東非法簽批申請書的諸多違規和詭異之處:
一是其申請事項為申請會見周敏與劉良彬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的當事人,事實上,當時并無這一股權糾紛案件,羅和輝是捏造,王生東則直接不經調查完美配合;
二是申請書呈報的是翠屏區法院,結果批準人卻成了翠屏區檢察院的王生東,那么這個流程中到底發生了什么?為什么翠屏區法院收到羅和輝申請后明明知道本院根本不存在劉良彬和周敏股權糾紛案,理應不予受理卻違法收下,收下后又自己不簽,而是當二傳手甩鍋給區檢察院簽?那么翠屏區法院是誰收到的這個申請,又是誰決定甩給區檢察院,又是誰經手直接甩給區檢察院的?區檢察院是誰收到的,又是誰明知不合法而指令王生東簽字的,王生東明知不合法卻為何要簽字?
三是申請書上的蓋章為翠屏區檢察院公訴科,該印章并無對外行使公文的權力,只能作為內部業務使用。基于此,王生東的簽字、蓋章均涉嫌違紀違法,那么王生東為什么冒著違法犯罪的風險都要簽這個字?為什么一個普通的檢察官在簽了這個字以后就當上了珙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現在,基本事實已經清楚,但從法律規定的角度,讓大家看看要讓一個沒有任何委托手續的律師,三天內連續會見同一案件的兩名在押同案人員,在法律框架內是根本沒有可能的事情,但這一切在宜賓真實地發生了!
我們知道,律師進看守所會見的法律依據如下: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和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而羅和輝既沒有劉良彬和張傳忠本人,也沒有他們的妻子、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的委托,不是劉良彬和張傳忠任何一人的辯護人,是不可能辦理得到委托手續的。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羅和輝根本沒有委托書,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是絕對不能進入看守所會見劉良彬和張傳忠的。
而且,最為嚴重的一點是,羅和輝不但是實施了無手續非法進入看守所會見在押人員的行為,更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連續三日會見同一案件的兩名同案人員。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進行辯護。
劉良彬和張傳忠當時是被公安機關列為騙貸罪的同案共犯羈押在宜賓市看守所內的不同倉室,那么根據法律規定,同一名律師不能為他倆同時擔任辯護人,也不得分別會見他們。這一規定旨在確保辯護的公正性和獨立性,避免利益沖突和潛在的串供風險。
所以,羅和輝實際上是沒有高縣興盛公司委托,沒有周敏委托,沒有劉良彬委托,沒有張傳忠委托,但即使有委托,也是無效委托,因為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找不到一條能讓一個律師連續三日先后會見同一案件、同案犯的規定和路徑。
但是,這些在周敏和羅和輝看來,只要有公安局領導和檢察官簽字,就可以徹底突破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法律規定。
問題在于,如果羅和輝通過時任宜賓市公安局副局長周述華、時任翠屏區檢察院檢察官王生東的大筆一揮,濫用職權簽字批準,大搖大擺進入監管重地的行為本身,還僅僅構成違規、違紀甚至違法,但尚不至于犯罪。
但是,隨著羅和輝夾帶捏造的股東決定和違法的“0元對價轉讓股權合同”等相關文件進入看守所,強迫張傳忠簽署以“0元對價”將他代持劉良彬價值上億的股權成功轉讓給女商人周敏,并且已經對劉良彬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之后,性質就在此發生了變化,羅和輝、周敏、王生東、周述華等人就已經涉嫌違法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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