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明白了法律必須在某些境況、在某些時候加以變革的道理,我們仍舊要注意到另一論點:變革實在是一件應當慎重考慮的大事。人們倘使習慣于輕率的變革,這不是社會的幸福,要是變革所得的利益不大,則法律和政府方面所包含的一些缺點還是姑且讓它沿襲的好;一經更張,法律和政府的威信總要一度降落,這樣,變革所得的一些利益也許不足以抵償更張所受的損失。上述政治和其他技藝間的比擬并不完全相符;變革一項法律大不同于變革一門技藝。法律所以能見成效,全靠民眾的服從,而遵守法律的習性須經長期的培養,如果輕易地對這種或那種法制常常作這樣或那樣的廢改,民眾守法的習性必然消減,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著削弱了。”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 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79-80頁
隋既班律令,蘇威屢欲更易事條,內史令李德林曰:“修律令時,公何不言?今始頒行,且宜專守,自非大為民害,不可數更。” 司馬光:《資治通鑒·卷175》,中華書局,2013年版,第4580頁
唐太宗李世民:“法令不可數變,數變則煩,官長不能盡記;又前后差違,吏得以為奸。自今變法,皆宜詳慎而行之。” 司馬光:《資治通鑒·卷194》,中華書局,2013年版,第51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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