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朋友因公司近期周轉困難,便向我借錢5萬元,并出具了借條,借期為一年。一年后,朋友通知我到他家中拿現金。我將借條遞給他后,他直接撕毀了借條并扔進了垃圾桶,聲稱沒有錢也不會再還錢。我還能要回錢來嗎?
也迪律師解答
這種情況下,建議您立刻報警等待警察到場處理,訴訟時可以向法院提交警察對您及您朋友的詢問筆錄等,以便能對于借條的證據瑕疵給出理由,作出合理的解釋;同時將撕毀的借條碎片進行收集和重新拼湊,雖然借條的撕毀是借款人表示債權債務消滅的常用手段,但借條的損壞仍然具有很多人為或非人為的因素,這也將是法官審理時的重點。借條的存在還能夠直接證明您朋友曾經向您借款事實的完整性。在民事訴訟中,多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也就是說,若您朋友主張是在償還借款后撕毀借條的,是需要就“還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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