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雙方完成房屋過戶登記后,劉某得知購買的房屋曾發生過他人意外死亡的事件。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返還購房款。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對“兇宅”的認定一般是發生過人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發生自然死亡的房屋不屬于“兇宅”;即使最終死亡地點并不在涉案房屋內,但非正常死亡事件與涉案房屋之間有緊密聯系的,也會被認定為“兇宅”。
第二、若張某在合同訂立前未向劉某披露買賣的房屋曾經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屬于故意隱瞞行為。張某隱瞞重要事實與劉某訂立合同,構成欺詐的情況。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因此,劉某可以受欺詐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第三、若他人意外死亡距離房屋買賣交易時間過長時,張某未告知時不構成欺詐,但是劉某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并不知曉涉案房屋是“兇宅”,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因此,劉某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與張某之間的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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