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一、案件的基本事實
原審被告人陳某與謝某是多年的朋友關系,2004年謝某與陳某有過借款民事法律行為。2013年4月22日,陳某從廣州打電話向謝某提出要借款20萬元,謝某問他借錢干什么?陳某說承包部隊醫院需要交保證金。謝某表示同意并安排陳某與其妹妹謝某聯系。陳某與謝某聯系后,雙方約定借款20萬元,一周內償還35萬元。并用QQ傳送的方式向謝某出具了“今借到謝某現金三十五萬元整,此款在星期五一定如期歸還”借條。次日,謝某通過農業銀行的賬戶向陳某轉賬20萬元。陳某收到該款后,沒有將其用于繳納合同保證金,而是用于了吸毒、賭博,也沒有按照承諾如期歸還借款。謝某、謝某因多次撥打陳某預留的手機號碼,均處于關機狀態,就認為陳某是在欺騙自己,謝某便要謝某到H市公安局S區公安分局以“陳某詐騙錢財”報案。謝某在報案時隱瞞了部分事實。S區公安局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將陳某從廣州抓獲帶回S區公安分局審查,1月6日S區公安分局對陳某執行了刑事拘留,并于2月5日向S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2015年2月12日,S區人民檢察院作出S檢偵監批捕決定書,決定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陳某。同年4月21日,陳某的親屬向謝某償還了20萬元的借款,同年11月28日,陳某又向謝某支付了15萬元的利息。
二、案件的關鍵證據
1、謝某、謝某的證明和情況說明,證明陳某與謝某有多年的朋友交情,其所借的20萬元本金及15萬元利息已經于2015年11月18日前全部還清。
2、銀行轉賬憑證,證明謝某的妻子L某在2006年1月6日曾經向陳某的妻子曾某借款20萬元的事實。
3、H市監察委員會對謝某、謝某、余某的詢問筆錄,證明謝某與陳某是相識多年的好朋友,謝某以前也向陳某有過多次借款的行為,本案實際出借人是謝某,謝某只是名義上的出借人。謝某在接受詢問時說:要謝某到公安機關報案“只是想要陳某吃點虧”“陳某欠我錢不還我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就動用公權力把他抓起來了,逼他把本金和利潤都還了?!庇嗄辰邮茉儐枙r也說“陳某與謝某之間本就是民間借貸關系,不是刑事案件。”謝某在接受詢問時說“由于陳某欠了我哥哥的錢一直不還,我哥哥就要我以陳某涉嫌詐騙罪到S區公安局報案”。證明謝某利用公權力將本應該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民間借貸糾紛用刑事訴訟手段來處理的事實。
三、法院的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結合本案再審中公訴機關出示的新證據和原審證據,陳某與謝某、謝某之間的借款是民間借貸糾紛,屬于民法調整范圍。雖然陳某將借來的錢用于吸毒和賭博等非法活動,沒有將該筆借款用于借款時向借款人說明的借款名目,也沒有按約定如期歸還借款,但陳某在借款之前就向謝某出具了借條,沒有如期還款的原因是因為資金周轉困難,其本身沒有非法占有20萬元借款的主觀故意,在公安機關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后,想辦法償還了全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陳某與謝某之間的借款行為,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而非詐騙行為。公訴機關再審出庭意見書也認為:“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陳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本院對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陳某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四、結語
陳某之所以被判無罪,關鍵在于法院的“火眼金睛”,透過行為人虛構借款名目及用于非法用途的重重迷霧,從本質上判斷本案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而非詐騙行為。
案例案號:(2019)湘0407刑再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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