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依依給我打電話說要去接她回家,但我怕接她的時候會和前妻發生沖突,可以占用你下班后的時間,陪我接依依回來嗎?”
一個工作日的傍晚,忙碌了一天的岳陽縣法院執行局干警正打算收拾東西下班回家,申請人陳某的電話卻打亂了他的計劃。明白了陳某顧慮后,執行法官笑著回道:“執行工作沒有‘打烊’一說,我們現在就出發!”
案情回顧
申請人陳某與被執行人李某二人原本是夫妻,二人離婚后女兒依依跟隨陳某生活。因李某認為陳某不配合其行使探望權,甚至唆使依依與自己保持距離,遂不予支付撫養費,陳某因此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經認真查閱案卷,執行法官發覺該案并不是簡單的涉撫養費糾紛的執行案件。原來,之前陳某與李某曾多次提起離婚訴訟,且此次也不是陳某第一次來法院申請執行案涉撫養費。為防止雙方后續再次因撫養費等相關問題來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執行,執行法官決定開展調解工作,徹底化解雙方的矛盾糾紛。
溫情執行
“法官,我不是不想出撫養費,但是陳某經常不讓我見依依,也不讓依依來我這里住!”李某認為,是陳某在日常向依依灌輸了排斥自己的觀念,導致自己與依依產生了隔閡。
“我們從來沒有不讓李某探望依依。”陳某表示,李某可以隨時來探望依依,不與李某同住是依依自己的要求。
了解到案件癥結后,岳陽縣法院執行干警多次組織雙方進行溝通,該院執行局局長亦專門組織雙方開展協商。在調解過程中,雙方一度因探望權問題爭執不休。執行法官先是對雙方進行安撫,表示雙方因探望權爭吵恰恰體現了雙方對愛護,隨后進行普法,告知陳某夫妻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義務,同時告訴李某不應強硬要求女兒與自己同住,而是慢慢用愛感化。
經過執行法官的耐心說理和勸導,陳某與李某終于就依依的探望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并就探望方式及時間做好協商。隨后李某主動履行了今年未支付的撫養費,陳某亦按照協商將依依送往李某住處。然而當日下午,因為依依思念爸爸,多次聯系陳某要其將自己接回,這便有了開頭的一幕。
耐心調解
掛斷陳某電話后,執行干警與陳某相約來到李某住處,并再次組織李某與陳某進行溝通協商。
一方面,執行法官對李某擔憂其無法探望依依的相關問題進行釋法,并告知其之后可以如何主張探望權;另外一方面,執行法官也告誡雙方當事人,探望權的行使不僅是一方行使的權利、一方需要配合的義務,更重要的是探望權的有序進行事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希望雙方站在未成年子女的角度上,放下之前的矛盾,友好溝通,確保探望權的有序進行,共同呵護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
在執行法官的組織協調下,陳某將依依接回了自己家,雙方也并未因此發生爭吵,這場因探望孩子引發的撫養費糾紛圓滿化解。
法官說法
在涉及撫養費的執行案件中,通常還伴隨著探望權的糾紛和爭議,因此在涉撫養費糾紛的執行案件中,簡單的將撫養費執行到申請人賬戶上并不能案結事了。如無法徹底化解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間的激烈對抗情緒,可能會出現撫養子女的一方每年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撫養費的尷尬局面。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8條規定:“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設立探望權制度的本意是為了促進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不考慮子女的意愿甚至強行將其帶出以行使父或者母探望的權利,都與立法的初衷相背離。因此,在處理涉探望權糾紛的撫養費執行案件中,如何做好釋法說理工作,讓雙方當事人就探望權及撫養費支付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就顯得尤為重要。
供稿|吳尚
編輯|黃湘宜
初審|余翔 易建勛
審核|易斌 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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