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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資料,圖文無關
賓陽兩人在抖音、微信上搞詐騙,“著了”
蒙某某1,男,1997年2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現住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2024年2月28日,被告人蒙某某1因涉嫌詐騙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經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當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4年8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現住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2019年10月23日,因犯詐騙罪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庫爾勒墾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23年6月12日刑滿釋放。2024年2月28日,被告人蒙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檢察院指控:2023年底至案發,被告人蒙某某1通過購買抖音號、微信號,先在抖音相關演唱會視頻作品下通過購買的抖音號留言“通過某票務已成功購票”方式進行引流,在被害人私聊后向對方提供購買的微信號,最后以收取定金及代購費的方式詐騙被害人,期間,被告人蒙某某1找到陸某(另案處理),陸某又先后找到黎燚、楊宏超(二人均另案處理)兩人幫助收取詐騙資金并給予相應好處費。
2024年1月底,被告人蒙某某經其弟蒙某某1教授,通過上述方式實施詐騙,并由被告人蒙某某1將上述陸某等人涉案賬戶所收涉案資金收款后轉移給被告人蒙某某。經查,被告人蒙某某1詐騙12人,共計詐騙財物1萬余元,獲利9600余元。被告人蒙某某詐騙5人,共計7000余元,獲利5100余元。
判決:
一、被告人蒙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從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10月21日止。)
來源: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2024)皖0304刑初229號
協調:賓陽五黃蓉嬌
"賓陽五"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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