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水不流外人田,這句俗話,在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曾鼎新身上體現得“淋漓盡致”。
公開資料顯示,曾鼎新曾長期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任職,2019年1月調任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而其親弟弟曾鼎言,2008年加入北京德恒(長沙)律師事務所(下稱“德恒律所”),2010年擔任律所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以來,該所在湖南省高院管轄法院內代理的案件取得超乎尋常的直線增長速度,從2010年不足百宗,到2020年達到頂峰1500多件。來自企查查公開信息,該所代理的訴訟業務高達8048件。
2018年期間,該所在湖南省邵陽市法院合計代理5單訴訟業務。2019年1月,曾鼎新調任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任院長后,該所在邵陽市法院所代理的業務迅速增長8倍,2019年合計代理訴訟業務40件,2020年合計代理訴訟業務49件。從2019年到2021年,該所合計在邵陽法院代理訴訟業務117件,業務量遠遠超過其他律所,以上信息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
2022年,因曾鼎言代理的胡鑫林、郭瑩股權糾紛案件在邵陽法院的審理過程中,被投訴無管轄權、沒經實體審理就作出判決等令人驚詫的行為之后,邵陽市法院就不再將德恒律所代理案件的文書上傳到中國裁判文書網。
為價值6千萬股權,妹妹舍近求遠到邵陽,對哥哥發起“民事+刑事”圍剿
在胡鑫林、郭瑩股權糾紛案件中,胡鑫林是持有深圳市豐瀅資產有限公司(下稱“豐瀅公司”)50%股份的股東。
2014年5月,豐瀅資產入股深圳市博長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博長新公司”)持有該公司47.955%股權,另一股東為深圳市豐瀅世紀服裝市場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豐瀅世紀”)持有股權52.055%。博長新公司名下只有一處物業商鋪3072.72平方米,位于南山區東濱路南油服裝批發中心豐瀅世紀廣場二樓。
按照入股協議,豐瀅公司和豐瀅世紀兩公司對博長新公司名下物業面積按股權比例享有收租權。
2014年9月,博長新將名下3072平米商鋪承包租賃給豐瀅世紀承包經營,期限10年,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0日,合同約定,每兩年“豐瀅世紀”向“豐瀅公司”支付一次稅后承包金,匯入“豐瀅公司”指定銀行賬戶。第一個承包周期的稅后承包金2400萬元;第二個承包周期的稅后承包金2760萬元;第三個承包周期的稅后承包金3174萬元;第四個承包周期的稅后承包金3650.10萬元;第五個承包周期的稅后承包金“豐瀅世紀”承包后,將商鋪分租給100來家從事服裝批發的商戶,當時,對外出租物業租金高達每月900元/每平米。
此間,由于胡鑫林身患重癥肌無力重疾導致口頭表達、書寫時有困難,其在2014年對豐瀅公司做了相應的工作安排,安排劉某龍擔任法人并委托劉某龍代持股份。
胡鑫林有一個隨母親姓的妹妹叫郭瑩,現年49歲,早年染上了吸毒惡習,后在廣州自愿強制戒毒后,胡鑫林將郭瑩帶在身邊,讓她參與豐瀅公司的一些瑣事,希望能照顧她,培養她自立的能力。
郭瑩在2014年至2020年期間,為胡鑫林代理收取豐瀅公司的租金款和代繳稅款,郭瑩多次表示羨慕胡鑫林的租金收入。胡鑫林則告訴郭瑩,“我與太太關系不好,可能會離婚,你幫我管好財務,我不會虧待你。”事實上,胡鑫林對郭瑩非常照顧,每次收取租金款時都囑咐郭瑩要準時代繳稅款后,剩余的款項除了滿足郭瑩和其母親的日常所有開銷外,還預留了一部分留在郭瑩賬戶上。
2020年,承包物業的豐瀅世紀提出要解除承包經營協議,表示按照原合同約定,可以賠償一年的租金作為違約金。胡鑫林安排郭瑩前去溝通解除承包協議和收取違約金。
2021年起,胡鑫林多次催問郭瑩解除承包協議和收取違約金的進度,郭瑩以各種理由拖延,稱因受疫情影響,承包方經營困難無力支付違約金。
2021年9月,胡鑫林找到承包方,其負責人何某江告知,早在1月8日,就已退租,并賠付違約金1587萬元及支付商鋪補償金200多萬元。此后,胡鑫林通過調查走訪還發現,在胡鑫林委托郭瑩代管公司商鋪的租賃業務期間,還通過二維碼、第三人銀行賬號等方式私下收商戶租金。
至此,胡鑫林才發現,賠付違約金1587萬元及支付商鋪補償金200多萬元都沒有入賬豐瀅公司,而是被郭瑩私人占用。
問題發生后,胡鑫林多次催促郭瑩將上述款項還回公司,遭拒。
同時,豐瀅公司也要求郭瑩將此前代為保管的公章及歷史合同、文件等交回公司,也遭拒。
讓胡鑫林萬萬沒有想到的是,郭瑩為占有上述款項,利用掌管公章、文件和管理的權利,舍近求遠,從案發地深圳跑回老家邵陽,對其兄長胡鑫林發起了“刑事和民事”的雙重圍剿。
胡鑫林稱,郭瑩先是于2021年9月3日,在深圳市福田區法院發起股權糾紛訴訟,還未開庭,又通過湖南律師的謀劃,于同年10月12日,向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做假的《股份代持協議》為證據,以自己和自己股份的代持人劉某龍為被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求撤銷【2015】大民初字第35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確認了劉某龍系胡鑫林在豐瀅公司股份的代持人),郭瑩謊稱豐瀅公司劉某龍名下的股權是她的,訴請法院將劉某龍代持的股份判決給她。大祥區法院立案后,郭瑩于同年10月18日到深圳福田區法院撤訴。
在郭瑩于邵陽發起股權之訴的同一天,又以胡鑫林夫婦向其借款2030萬元為由,在大祥區法院發起借款糾紛訴訟,郭瑩向法院提供銀行轉賬記錄其實是她支付給胡鑫林的租金款。郭瑩根本沒有所謂借款的借據、借條,為了湊足所謂的借款2030萬元,郭瑩采取復印不全或偽造銀行流水的方式向法院提供了銀行轉賬記錄。
2021年11月12日,郭瑩又稱自己是豐瀅公司的股東,到邵陽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城西派出所舉報胡鑫林、劉某龍,對豐瀅公司股權形成的法院調解書涉嫌虛假訴訟罪。
城西派出所在接到報案后,在未聯系胡鑫林,也未做任何詢問和調查的情況下,于11月14日火速立案,當天辦理強制傳喚手續,出動8名警員,將胡鑫林從深圳帶回邵陽市進行訊問。
2021年11月17日,胡鑫林向警方提供了自己的出資、收益、決策管理等證據,證明自己系豐瀅公司的股東。當天,警方即為其辦理取保候審。
需要指出的是,在郭瑩發起的股權訴訟案件審理期間,該案存在人為干擾因素,導致邵陽市警方在查清胡鑫林系豐瀅公司的股東身份后,本應及時撤案,卻在該案在歷時2年8個月之后,公安機關才作撤案處理。
邵陽法院審理郭瑩股權糾紛案,關鍵證據未鑒定真偽,未經實體審理作出裁判
胡鑫林、郭瑩兄妹對簿公堂之后,在邵陽市大祥區法院和邵陽中院兩級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暴露出來的系列問題已超乎常理。
胡鑫林針對郭瑩在邵陽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股權糾紛、借款糾紛案件,以豐瀅公司所在地、雙方居住地、銀行轉賬地均在廣東省深圳市為由,向大祥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耐人尋味的是,在上述兩個案件中,僅借款糾紛案的承辦法官予以采信,后經大祥區法院、邵陽中院先后裁定,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深圳市羅湖區法院,并于2022年1月,深圳市羅湖區法院受理立案。此后,郭瑩自知理據不足,在多次催繳訴訟費未果后,被羅湖區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
為進一步澄清事實,胡鑫林以“郭瑩在沒有任何借據、收據、催款信息的情況下,將轉給自己的股權分紅捏造為借款,進行虛假訴訟”為由,于2022年3月,向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經偵大隊報案。
2022年5月27日,羅湖分局經偵大隊以郭瑩涉嫌虛假訴訟予以刑事立案。
然而,郭瑩在邵陽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股權糾紛,已經開始在邵陽市大祥區法院、邵陽市中級法院一路所向披靡。
郭瑩提起的豐瀅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一案,大祥區法院在2021年10月12日受理后,基于本案同一爭議事實已經被邵陽市公安局刑事立案,故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湘0503民初2868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本案必須以胡鑫林涉嫌虛假訴訟案的刑事偵查的結果為依據,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先刑后民”規定,裁定中止訴訟。
2022年3月30日,大祥區法院又作出新的裁定,推翻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湘0503民初286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隨后,原告郭瑩不服上述裁定,火速上訴至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據了解,郭瑩此間開始與曾鼎新院長的親弟弟曾鼎言擔任法人的德恒律所頻頻互動,并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
胡鑫林則向邵陽中院劉新軍法官提出請求按照“先刑后民”規定,裁定中止訴訟。理由是案件的本質就是郭瑩為了爭奪胡鑫林在豐瀅公司的股權,判斷的關鍵也是到底誰才是豐瀅公司的真正股東?既然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就應該等公安機關的處理結果出來,才能繼續民事案件的審理。
2022年6月26日,邵陽中院劉新軍法官作出裁定認為,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與民事訴訟無關,指令大祥區法院繼續審理對郭瑩提起的股權糾紛案。就這樣,邵陽中院在未對案件實體審理,就認為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與民事訴訟無關,繼續對郭瑩發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操作審理。
邵陽市大祥區法院法官稱,案件無需做實體審理,不需要鑒定郭瑩提交的證據;
胡鑫林提出所有合理合法的訴求,悉數被拒
2022年8月3日、16日,邵陽市大祥區法院開庭審理以胡鑫林、劉某龍為被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胡鑫林當庭質疑郭瑩提交的《股份代持協議》系偽造的虛假證據。提出要求對郭瑩提供的《股份代持協議》鑒定,被法官劉蓮拒絕。劉某龍因不清楚該協議上怎么會有自己的簽名,也提出要求鑒定,被法官劉蓮拒絕。迄今為止,被告胡鑫林及其律師都沒看到郭瑩提交的《股份代持協議》的原件。
胡鑫林的代理律師提出,關于本案訴訟爭議的調解書,郭瑩在提起民事訴訟期間向邵陽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報案,且在立案偵查中,實際上,郭瑩發起民事和刑事案件,爭議點都是(2015)大民初字第35號民事調解書中“豐瀅公司” 50%股權的權屬,該股權的歸屬是刑事案件必然要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如果該股權屬于郭瑩,那么胡鑫林就構成虛假訴訟罪;如果該股權屬于胡鑫林,那么胡鑫林就無罪。胡鑫林的代理律師當庭提出,本案訴爭的調解書及股權均屬于刑事偵查范圍,根據先刑后民的原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請求法院應依法中止訴訟,結果被劉蓮拒絕。
庭審中,劉蓮的表現,已經超乎常理,不允許中止審理,不允許對郭瑩提供的疑似虛假證據進行鑒定,不允許調查,不允許延期審理,不允許回避。胡鑫林提出所有合理合法的訴求,全部被拒絕。
胡鑫林向法院提供了對豐瀅公司出資的短信公證書,公證書顯示:胡鑫林于2014年5月16日從民生銀行向郭瑩轉賬17萬元,清楚的注明“(1)付12萬購買深圳市博長新科技公司的孫志光股權款;(2)付5萬元深圳市豐瀅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股權款。”同時注明“付完要孫志光補個收條好作賬:今收到劉某龍股權款12萬元。”郭瑩確認收到上述款項及胡鑫林的指示。
事實上,該案審理過程中異常的不僅僅有上述問題,在該判決書中僅記載胡鑫林提交了16組證據的2組,其他14組包括多份公證書和胡鑫林投資公司時的投資款轉賬憑證,均未被記錄。而郭瑩提交的未經鑒定的證據則予以全部記錄。
其中,胡鑫林提交的一份與郭瑩的微信聊天內容顯示:郭瑩自稱劉某龍為她代持股份,但在2019年郭瑩發給胡鑫林的微信顯示,郭瑩連劉某龍的手機號碼都不清楚,還在向胡鑫林要劉某龍的電話號碼。由此可見,郭瑩陳述劉某龍為她代持股份的說法漏洞百出。
郭瑩自稱劉某龍給他代持股份,但在2019年郭瑩發給胡鑫林的微信顯示,郭瑩與劉某龍不熟
然而,令人訝異的是,法官劉蓮在對關鍵證據未做鑒定、無視先刑后民原則、無視爭議的股權歸屬是還在刑事立案偵查中、無法認定郭瑩股東身份、更無證據證明(2015)大民初字35號民事調解書損害郭瑩利益的情形下,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湘0503民初 16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35號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書中確認該案未作實體審理,提到本案的股權爭議可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深圳)解決。
更令人訝異的是,法官劉蓮在與胡鑫林太太的對話中講到此案不需要做實體審理,胡鑫林太太講到“您不做鑒定、不做實體審理,你如何能判斷郭瑩具備起訴資格呢?郭瑩既不是工商登記的股東,劉某龍也不承認為其代持股份,那任何阿M阿G起訴,你都會認可他的起訴資格嗎?”劉法官則惱羞成怒:“這不是我說了算,這是法律說了算”,然后罵出的粗話不堪入耳。
邵陽中院審理案行為更為反常,多個裁定自相矛盾
2023年1月9日,胡鑫林不服大祥區法院判決,上訴至邵陽市中院。但令胡鑫林沒想到的是,邵陽中院在審理本案時,行為更加反常。
2024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向邵陽中院發函告知,郭瑩因涉嫌虛假訴訟犯罪被立案,正在偵查的案件與邵陽中院審理的(2023)湘05民終454號案件有密切的關聯要求中止審理或延緩審理。
開庭前,胡鑫林向邵陽中法院提交了請求將郭瑩涉嫌虛假訴訟的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將案件中止訴訟的申請,被承辦法官拒絕。
胡鑫林請求對郭瑩提交的偽造《股份代持協議》中的簽名、印鑒進行真偽鑒定和形成時間鑒定,被承辦法官拒絕。
郭瑩在一審開庭前提交了日期2014年4月23日孫某與她簽字的《股權分配協議》,此協議指出2011年郭瑩向孫某支付10萬、50萬用于購買豐瀅公司和博長新股權款,《股權分配協議》決定郭瑩股份由劉某龍代持。該協議有意寫上此復印件協議與原件相符,很明顯,此協議是偽造的。郭瑩沒有提交協議原件、也沒有提交銀行流水,胡鑫林請求對郭瑩是否有支付10萬、50萬用于購買豐瀅公司和博長新股權的銀行流水進行調查,被承辦法官拒絕。
2024年4月3日,邵陽中院開庭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股權糾紛案,庭后法官李鵬要求律師在一周內交答辯狀。5月8日,胡鑫林收到法院裁定書,結果是維持原判。而邵陽中院的裁定書上,蓋章的日期是4月7日。也就說,該院在開庭3天之內居然出了判決,連律師補充答辯意見的時限都沒過。
2023年10月,郭瑩向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申請將胡鑫林的深圳市豐瀅公司股權變更,理由是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下發(2022)向0503民初16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2015)大民初字第35號民事調解書”,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023年10月18日,大祥區法院作出(2021)湘0503執恢217號之二執行裁定書,裁定胡鑫林持有豐瀅公司的50%股份變更至被申請人劉某龍名下。
胡鑫林對此裁定不服,以“郭瑩聲稱有與劉某龍簽訂的《股東代持協議書》未經鑒定、且公司注冊登記資料顯示郭瑩既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股東,郭瑩不具備執行申請人資格”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2023年11月13日,大祥區法院受理胡鑫林提起的執行異議。
2023年11月28日上午9點34分時,住在深圳市的胡鑫林突然接到大祥區法院的來電,稱該案執行異議的聽證于當日開庭。胡鑫林意外之余,直指其行為當日開庭通知不符規定,并申請重新開庭。
2023年11月28日下午,大祥區法院電話通知胡鑫林執行異議聽證,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9點開庭。從接到通知到開庭日不到2天半。
2023年12月12日,大祥區法院做出(2023)湘0503執異26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撤銷2021湘0503執恢217號之二執行裁定書。法院的理由有二:一是(2022)湘0503民初1632號民事判決書并未裁決確認郭瑩為涉執股份(股權)的權利人或權利承受人;二是郭瑩在聽證辯論結束前仍未向法院提交其系涉執股份(股權)的權利人或權利承受人的依據。
值得一提是,該裁定還認為,郭瑩、胡鑫林、劉某龍之間因涉執股份所產生的權屬糾紛,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股份(股權)確認之訴予以確認。”
胡鑫林裁定后也感到高興,法院總算承認郭瑩不具備股東的身份。
然而,數天之后的2023年12月27日,大祥區法院又作出了(2023)湘0503執2370執行裁定書,裁定:胡鑫林名下的案涉股份,變更至被申請人劉某龍名下。
2024年1月6日,大祥區法院前往深圳執行了案涉股份的變更。而這一切,是在胡鑫林進行執行異議的復議期間被不管不顧迅速執行了。
胡鑫林稱,在郭瑩主張的案涉股份權屬訴訟中,其提交的關鍵證據(復印件)都未鑒定,刑事案件還在公安機關偵查當中,沒有經過實體審理,更沒有證據推翻自己不是豐瀅公司股東的情況下,邵陽法院作出多個自相矛盾的判決,撤銷確認自己股東身份的《調解協議書》并且迅速完成對其股權變更,其背后的法律邏輯混亂不堪,于法無據。
胡鑫林被還原豐瀅公司股東的身份,而郭瑩在涉嫌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胡鑫林表示,烏云終究遮不住太陽。2024年3月18日,邵陽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對胡鑫林涉嫌虛假訴訟一案給予撤案,這也意味著胡鑫林就是豐瀅公司股東的身份。
而邵陽市一二審法院在該關鍵證據被質疑偽造的情況下,兩級法院承辦法官均拒絕對其進行鑒定,且案件沒有進行實體審理。無法認定郭瑩起訴資格的情況下作出支持其第三人撤銷之訴,將實際出資股東胡鑫林的案涉資產,被強制執行、變更他人名下。
在邵陽法院庭審時,郭瑩頻頻提交偽造證據,并涉嫌竄通證人在法庭多次虛假陳述、謊稱“豐瀅公司”無收入、博長新公司虧損。
胡鑫林一直詫異郭瑩等人為啥連公司的合法收入都要說假話。
2023年,“豐瀅公司”法人和胡鑫林前往銀行調取“豐瀅公司”的對公賬戶信息,發現公司多年無進賬收入,也沒有繳納稅費。而公司明明有收入,從2014年起,“豐瀅公司”將其持有的博長新公司47.955%股權對應的商場物業交由“豐瀅世紀”承包經營。承包協議涉及到“豐瀅公司”收入高達16181.7萬元。這些收入沒有進入“豐瀅公司”的對公賬戶,也沒有依法納稅。
胡鑫林稱,郭瑩為了侵占收入,還指使通過陳姓、鄭姓等人,用個人賬戶收取商戶租金,郭瑩此舉,顯然得到高人指點。
在高人的指點和策劃下,郭瑩和他人否定“豐瀅公司”的收入,不僅可以否定胡鑫林收到的租金分紅,從而否定胡鑫林的股東身份,而且還可以掩蓋郭瑩和其他人員串通偷逃國家稅款的不法行為。
曾鼎新院長的親弟弟曾鼎言,突然變更其律所的法人代表,并注銷律師資格為何故?
據知情人透露,邵陽法院在此案的審理、執行環節能玩的這么花,主要得益于郭瑩的幕后律師團隊背景深厚、能量驚人。郭瑩為了此案,向德恒律所支付了高達上百萬元的高額律師費,以聘請該所為代理其在邵陽法院的民事訴訟。德恒律所的掌舵人曾鼎言主任,系邵陽中院院長曾鼎新的親弟弟。
公開信息顯示,自曾鼎言掌管該所以來,代理的案件的數量急劇暴增,從2008年每年不足50宗,到2020年達到頂峰1500多宗。經統計,2010年至2019年該律所總共代理4078件,年均450多件,其中代理標的上千萬元以上訴訟191件。2019年至2022年該律所在邵陽法院總共代理117件。
該所從業人員幾十人,如此龐大的大的業務量和營收遠超一般律師事務所的平均水準。更耐人尋味的是,德恒律所代理的案件90%以上都集中在曾鼎新工作地管轄范圍法院。
此后,胡鑫林通過公開信息查詢獲悉,2020年至2022年間,德恒律所代理邵陽市大祥區法院的訴訟案件合計10件,本案一審法官劉蓮出現過8次;2020年至2022年間,德恒律所代理邵陽市中級法院訴訟案件合計33件,本案二審審理法官劉新軍、李鵬所在的庭長劉勇出現過6次。德恒律所在邵陽法院代理訴訟似乎集中分配在某些法官手中。
2022年后,由于邵陽法院的裁判案例不再上傳至中國裁判文書網,故無法查詢德恒律所在邵陽法院代理案件新的信息。
2023年12月7日,在邵陽中院門口,有多人舉牌控訴,聲稱德恒律所在邵陽中院代理的訴訟案件存在不公行為。
據知情人透露,中國大多數律所的律師費分配規則如下:接單律師系有關系、有渠道、有資源的律師。接單律師可指派其他律師出庭,律所扣除15%-20%的的稅費和管理費,負責出庭的律師分配10%或15%,剩下75%或70%是接單律師的收入。如果收取當事人100萬元訴訟代理費,接單律師可得到70萬以上的收入。郭瑩在此案中高額的律師費進了誰的口袋,可以想象。
2024年3月,曾鼎言變更了其所在的德恒律所法人代表身份。
2024年7月17日,曾鼎言突然注銷了自己的律師資格證,這一行為引發了民間的廣泛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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