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九月以來,臺風“摩羯”、“貝碧嘉”、“普拉桑”相繼登陸我國沿海地區,據報導,菲律賓附近的熱帶擾動強度正在逐漸加強,預計將在24小時內發展為15號臺風“蘇力”,未來可能向海南島南部海面靠近。
01、企業在臺風天氣是否必須安排放假?
企業在面對臺風天氣時,并非一定必須安排放假,應當根據當地政府發布的臺風預警級別以及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停工停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相關規定,當氣象部門發布臺風紅色預警信號時,表明已達到最嚴重的災害性天氣標準,此時企業應考慮員工安全,適時調整工作安排,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放假、遠程辦公等措施。
此外,企業還應制定應急預案,確保在極端天氣條件下員工的人身安全與企業的正常運作得到合理平衡。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企業也可以選擇靈活的工作方式,如在家辦公等,以減少自然災害對日常工作的影響。
02、因臺風停工停產是否帶薪放假?
如政府相關部門發布了緊急避險通知或停工指令,企業安排員工居家辦公的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企業因臺風停工停產員工未提供勞動,應當按照待崗工資支付。
依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各地區工資支付條例也有相關規定,比如《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03、臺風天員工拒絕上班構成曠工嗎?
臺風天氣,在相關政府部門未發布停工指令的情況下,并不強制用人單位停工。此時,如員工因懼怕惡劣天氣等原因拒絕出勤的,可依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規定,做曠工處理。
員工在無政府停工指令情況下拒絕出勤的,建議用人單位可先了解員工不出勤的原因,如有正當理由或者上班路途較遠,存在較大的風險,可與員工協商按照休年假或者休事假方式安排,相比直接按照曠工處理來說,或會更好地減少勞資糾紛。
04、臺風天工作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① 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受到臺風造成的意外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② 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因工外出,在出差期間或途中因臺風受到意外傷害或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③ 員工在停工或休假期間參加搶險救災或者參加公共救援活動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當視同工傷。
④ 員工上下班途中因臺風吹倒、被墜物砸倒等發生傷亡的,不屬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傷,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只能按意外事故處理。
【案例解析】
馮某是海南海口某餐飲公司員工。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級“威馬遜”超級臺風。
當天晚18時許,馮某從家中步行到餐廳上晚班,在途經解放西路時,被臺風吹折的樹枝砸中頭部,送至醫院急救,搶救無效死亡。
馮某親屬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以馮某在上班途中被臺風吹折的樹枝砸傷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馮某親屬不服,向省人社廳申請復議。省人社廳經審理后決定維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馮某親屬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馮某作為餐廳的員工,在上班途中被臺風吹折的樹枝砸傷死亡,其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
人社局據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馮某親屬起訴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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