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向金融局提交了申請書,申請公開“作為銀行的借款人,有沒有權利調取自己的貸款申請..法律依據是什么”的申請書,后金融局答復:借款人如需調取或查閱相關材料,可向銀行申請并與其協商。劉某不服被訴告知書后提起訴訟,會被法院支持嗎?
也迪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原行政行為不符合復議或者訴訟受案范圍等受理條件,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一并駁回對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起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劉某向金融監管總局申請公開“作為銀行借款人,有沒有權利調取自己的貸款申請及自己提交的貸款資質資料,法律依據是什么?”,根據其提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知,其申請的實質系以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就相關問題提出的咨詢,并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因此,金融監管總局針對該申請是否作出處理、如何處理均不會對劉某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因此,其訴請會被法院駁回,不會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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