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根據公司的規(guī)定,員工要辭職的,需要至少提前30天提交申請。劉某通過公司的微信工作群向領導發(fā)送了辭職申請,領導一直沒有表態(tài)但是當天就在群里發(fā)送了開會通知。25天后,公司人事便通知劉某辦理辭職手續(xù),劉某感到后悔,遂向領導提出撤回辭職申請,遭到了拒絕。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tǒng)時生效。劉某通過微信工作群向領導提交辭職申請就屬于“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領導雖然沒有表態(tài),但是該辭職申請書已經在領導收到時生效。
第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即表明,劉某若對于提交辭職申請的行為感到后悔的,應當及時、立刻的撤回申請。但是在25天的時間里,劉某并沒有采取任何行動。因此,公司拒絕劉某的行為并無任何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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