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軍尋釁滋事案
裁判要點
行為人多次攔截他人強行奪取較低經濟價值物品的行為,可能觸犯搶劫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合肥刑事律師趙光生(18715086645),兩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主觀目的和客觀危害程度的差異。在主觀目的方面,搶劫罪是通過暴力侵害人身權利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尋釁滋事罪雖然也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權利,但其主觀目的更傾向于通過隨意奪取他人財物,逞強好勝,耍威風,滋擾他人,以滿足不正常的心理感官刺激。在客觀危害方面,搶劫罪和尋釁滋事罪均不排斥實施暴力。但就行為的暴力程度而言,搶劫罪要求行為人對他人實施的暴力達到使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的地步,而尋釁滋事罪對行為的暴力程度或者被奪取財物的價值要求并不高,需要著重考察的是行為滋擾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行為人多次追逐、攔截他人奪取經濟價值較低的財物,其主觀目的不在于被害人財物自身所附著的經濟價值,而是為了滿足自身癖好,對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影響遠超于所造成的財物價值損失,實質上是一種破壞正常社會生活秩序的行為,社會影響惡劣,即使未對被害人實施較高程度的暴力,也應當認定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情介紹
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軍犯搶劫罪,向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朱某軍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朱某軍患有精神戀物癖,并不是惡意占有兒童的襪子,其行為暴力程度較輕,沒有侵占兒童的其他財物,其行為不構成搶劫罪,并請求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朱某軍多次在四川省綿陽市城區攔截未成年男童,強行脫取并搶走男童所穿襪子。具體如下:1. 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軍來到位于綿陽市某少年宮教學樓,對教室內的馬某某(男,11歲)采取抱腿控制的手段,強行將馬某某所穿襪子脫下搶走。2.2016年6月26日,朱某軍在綿陽市某少年宮教學樓,從教室跟蹤馬某某至廁所,強行脫掉其所穿襪子。馬某某激烈反抗,朱某軍將馬某某右手手臂咬傷。3.2016年8月中旬,朱某軍在綿陽市某少年宮一樓尾隨買飲料的曹某某(男,10歲)至教學樓三樓樓梯處,采取抱腿手段將曹某某摔倒,強行將其所穿襪子脫下搶走。4. 2016年10月27日,朱某軍尾隨羊某某(男,11歲)至綿陽市涪城區長虹大道某銀行外人行道處,將羊某某左腿抱住,致使羊某某摔倒在地,后強行將羊某某所穿襪子脫下搶走。朱某軍在逃跑過程中被群眾抓獲。朱某軍歸案后,公安機關在其住處臥室衣柜內搜出黑色雙肩背包1個,內有不同顏色舊兒童襪91雙。經鑒定,朱某軍患戀物癥,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朱某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朱某軍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觀點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朱某軍為尋求精神刺激,多次攔截未成年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朱某軍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朱某軍強行搶走未成年人襪子,主觀上不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產,而是為滿足自己不健康的心理和生理需要,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軍犯搶劫罪的罪名不當,予以糾正。朱某軍犯罪行為雖暴力程度較輕,但均系針對沒有監護人跟隨的10歲左右未成年人作案,其行為嚴重損害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辯護人關于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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