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秋節前夕,江蘇鹽城的商標注冊人李根捧著國家知識產權局早在2021年寄來的《第36756083號“巴山虎”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感慨萬千,他表示這個商標的注冊并擁有成功,經過一段非比尋常的博弈過程,曾經被入駐中國的新加坡一家大型釀酒集團企業異議后,經過激烈答辯和漫長等待,最終獲勝,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支持并注冊成功。
國家知識產權局給李根的《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
公示期間,個人商標被一跨國公司提出異議
2019年,李根因經營發展需要,原創多個文字和圖案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在法定周期內走完應有的程序,大多數商標獲準注冊并拿到證書。但在2020年1月,其中一個在第三十二類“啤酒;礦泉水(飲料);水(飲料)”等指定使用商品中申請注冊為“巴山虎”的商標,在初步審定公告期間,受到一家公司依據《商標法》和《商標實施條例》提出的異議,稱該商標的生成違反了《商標法》有關規定,申請不予核準注冊。
提出異議的是喜力亞太私人有限公司,據資料顯示,該企業是落座于新加坡的一家大型釀酒跨國集團企業,其在中國境內設有多家釀酒工廠和分銷網絡,生產銷售力波、虎(Tiger)牌、喜力等品牌啤酒。該公司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對“巴山虎”商標注冊提出異議的事實與理由是:該商標和公司先前注冊含虎圖案和虎字及英文“Tiger”的商標構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還指出,“巴山虎”商標構成對公司在先馳名商標的模仿和抄襲,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之上具有一定欺騙性,易使公眾對商品特點和來源產生誤認,被異議人申請被異議商標并非以使用為目的且具有明顯惡意。
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受理喜力亞太私人有限公司的商標異議申請,并于2020年4月依法向被異議的“巴山虎”商標注冊申請人李根下達《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
喜力亞太私人有限公司的《商標異議申請書》
唇槍舌劍,異議方曾剿滅近百個涉“虎”商標
針對喜力亞太私人有限公司對“巴山虎”商標異議的事實與理由,李根在答辯書中稱:被異議的商標“巴山虎”和異議人商標“虎”(圖案) 、“虎”、“Tiger”(英文)有明顯區別,一是視覺上純中文和圖案的區別,二是意義上具體與泛指的區別,三是構成上中文字符與英文的區別。比較雙方的商標,視覺外觀、內在含義、結構組成上不相容、不交叉、不相似。虎,其意義上無時間、地域、特色限制,而“巴山虎”則限定具體明確,顯著指向“巴山”的虎稱。異議人引證自己公司的商標在形狀認識上、意義上、大眾認知上很難與“巴山虎”構成相似相近,重合程度極低,消費者認知沒有低到將兩方的商標互為聯想、或將兩者商品發生誤認或混淆的程度。
喜力亞太私人有限公司在《商標異議申請書》后,還附上60頁小號字圖文并茂的《理由書》,其中還列舉了近年來該公司主導異議成功的案例,近百個含“虎”元素的商標,被該公司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上交異議申請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形式成功“殺掉”,以此宣言公司所擁有的相關商標不可抗拒、不容侵犯。
喜力亞太的《理由書》中列舉出多個被異議成功的含“虎”商標
對此,李根表示:不是材料上的字寫得多就有理,本人堅持自己的商標在諸多參數上沒有抵觸對方商標,對方《理由書》沒有直接有力的證據和適用法律法規來支撐自己的觀點,這么多虎元素商標被剿滅的案例與對本人商標的異議無關;異議方牽強附會,嚴重而離奇的歧解異議商標文字、圖案和含義,以異議商標的名義,用知識產權維權手段,對包含“巴山虎”在內的涉“虎”商標大搞推土機式的滅殺,這種做法才值得質疑。
李根的答辯書部分內容截圖
喜力亞太私人有限公司提出“被異議人被異議商標并非以使用為目的且具有明顯惡意”和“模仿和抄襲”。有過大巴山野生動物考察經歷的李根在答辯強調:巴山虎,是活動在我國大巴山區域為主的貓科動物,又稱華南虎,其品性特征明顯優良于世界其它虎種,也是中國虎的代稱。此虎種因被傳言已經滅絕而引發國人對地球生態環境的關注。所以,“巴山虎”(華南虎、中國虎)形象走入商標或商品中,保護知識產權與繁榮商標文化同時進行,有益于中國傳統虎文化及民族精神的弘揚,恰到好處地體現了國家政府倡導的“人與自然可持續發展”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
李根的答辯書部分內容截圖
“這就是我創作并申請注冊‘巴山虎’的初衷,談何惡意?”李根還說:“我遵循《商標法》有關規定,獨立原創,并未復制、模仿異議人的商標。更何況,異議人指出的 ‘模仿和抄襲’是屬于版權糾紛,只有在作品版權認定后,才能作為商標異議申請的事實和理由,異議人的指出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李根的答辯書部分內容截圖
喜力亞太私人有限公司在《商標異議理由書》的“補充理由”章節第7頁還寫道:從含義看,被異議商標“巴山虎”的“巴山”為一地名,是指陜西、重慶、湖北三省交界地區的山脈,置于“虎”之前用以限定“虎”的位置,彰顯的也僅僅是地域特色,顯著性較弱。被異議的商標仍可能被消費者理解為“巴山的虎”,或者認為是“陜西、四川、湖北等地開發的、彰顯個性的新產品。”
對這段文字,李根笑說:“異議人在這里反而完美論述證明了我的觀點。”
李根的答辯書部分內容截圖
舌戰過后,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最終裁判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李根的答辯后,經審查,遂在2021年2月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最終作出決定:“巴山虎”商標準予注冊。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021)商標異字第0000021450號《第36756083號“巴山虎”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中認為:被異議商標“巴山虎”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啤酒;礦泉水(飲料);水(飲料)”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6501904號“虎”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飲料制劑;制飲料用糖漿;汽水制作配料;制礦泉水配料”。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另引證在先注冊的第3831659號、第3850072號、第3850073號“TIGER”,第833216號“虎”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淡色啤酒;礦泉水(飲料);無酒精飲料;果汁”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以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區別,即使對異議人商標知名度予以考慮,雙方商標仍可區分,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復制、模仿其知名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產生不良影響等證據不足。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準予“巴山虎”商標注冊的決定書
“‘巴山虎’商標的產生,正是做到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原創、合理、守法、科學’呈現,核準注冊的積極意義遠不僅此,還與《商標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所說的那樣,有利于社會主義經濟市場秩序的合理形成。知識產權保護完善了,市場競爭便更加公平合理,促進大眾自主創新,保護并扶持國家和民族品牌。”李根在接受采訪時重復了以上他在答辯書上的這段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