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借款合同中對管轄有約定的,應當從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確定管轄。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合同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進一步規(guī)定: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被告所在地很好理解,“接受貨幣一方”如何理解呢?
這個問題曾經(jīng)有一定的爭議,是接收了借貸資金的借款人一方,還是出借人起訴借款人還錢時,出借人作為接受還款的一方呢?2017年最高院的一個案例對此進行過解釋和明確。
(2017)最高法民轄終245號民事裁定書(部分原文):
“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實踐中存在兩種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chǎn)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chǎn)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也就是說“接受貨幣一方”要根據(jù)訴訟請求對應的事項來判斷,借款人或出借人要求對方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時,本方(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就可以作為合同履行地。
更具體地講,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返還借款的,可以由借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借款人以出借人未如約提供借貸資金,要求承擔違約責任進行賠償?shù)模瑒t可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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