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碧江區法院民二庭積極開展知識產權案件訴前調解工作,成功調解了7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系列案,并力促當事人現場履行,實現案結事了。
原告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系PH07**系列攝影作品著作權所有人。該系列作品于2015年3月創作完成并首次發表。經原告調查發現,被告某科技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其運營管理的微信公眾號發表的宣傳文章中使用了案涉攝影作品。原告對該侵權行為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并于2024年9月訴至碧江區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民二庭收到案件后立即展開訴前調解工作。在充分了解案件情況的基礎上,案件承辦人對爭議焦點進行深入分析,并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聽取雙方觀點和訴求。在多輪電話協商中,承辦人詳細分析案件進入訴訟可能增加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積極引導當事人摒棄對立,尋求互利共贏的解決方案。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協議,被告立即刪除包含案涉攝影作品的文章,并當庭支付原告經濟損失。這一系列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得以圓滿化解。
在當今數字化高速發展時代,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愈發凸顯。此類案件不僅與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連,也對整個市場的創新環境和公平競爭秩序有著重大影響。在本次案件糾紛中,法官準確把握案件的爭議焦點,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線上調解,為當事人提供專業、高效的調解服務。
下一步,碧江區法院將繼續加大對網絡信息傳播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維護規范有序、充滿活力的網絡版權生態,為推動社會創新發展提供堅實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數字化時代的浪潮中,筑牢知識產權保護的堅固堤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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