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大案件執行力度,有效規避、制裁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切實維護當事人勝訴權益,現依執行申請人的懸賞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特發布懸賞執行公告如下:
懸賞期限: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案件執行完畢。
本院承諾對舉報人身份及相關情況予以保密。兩人以上提供同一財產線索的,懸賞金額由先舉報方獲得;聯名舉報的,由聯名方共同獲得,自行分配。
編輯:胡佳
審核:董明坤
簽發:劉方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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