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必須明白,買斷工齡和有沒有養老金不發生關系!
“買斷工齡”是一個時代的產物。
這種情況,大部分發生在九十年代末二十世紀初。當時,由于國企企業“小或大而全”、“五脹六腹”——企業辦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在九十年代初期,國企職工退休,領取退休金(當時企業社保術語中的“老人”退休)由企業負擔,有的地方國企退休人員與在職職工的比例達到1:1。企業不堪重負。
所以,國家出臺政策,實行下崗分流,減員增效。產生了企業買斷工齡后部分職工下崗。
當時買斷工齡,按參加工作年限,每年給與300元——1600元(石油、電力企業)不等的經濟補償。
國企企業職工買斷工齡,不是沒有“工齡”了!而是買斷工齡前工齡有兩部分組成:
1、視同繳費年限——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
2、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工齡)。
一、下崗后一直未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情形:
1、上述1、2項合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如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滿足最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到15年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
2、上述1、2項合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足最低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
二、下崗后再就業或者以靈活就業人員形式繼續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情形:
1、下崗后繼續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足最低繳費年限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
2、下崗后繼續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直到到達法定退休年齡。
一般女性下崗職工繳費年限達32年(含視同繳費年限);
一般男性下崗職工繳費年限達42年(含視同繳費年限)。
這部分下崗職工養老金會比繳費最低15年的下崗職工養老金會一倍多。
對于社保術語中的“中人”、“新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不包括社保術語中的“老人,必須≥15。
基礎養老金核算的一個重要參數是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基本養老核算中,基礎養老金核算繳費年限參數必須≥15年。
終上所述,養老金的核算不是以“下崗職工”還是在職職工為計算依據的。
買斷工齡后有沒有養老金是以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為計算依據的(不含社保術語中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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