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一、前言
最近幾年以來,涉及貪污受賄類的職務犯罪,在涉案金額上,有一個數額不可忽視,那就是10億元,因為這涉及到貪腐類犯罪適用死刑(僅指死刑立即執行)的分界線。很多人認為貪污受賄過10億元,意味著一只腳已經踏進了“鬼門關”(俗稱10億“殺”),但在有些案件卻不一定。
為什么會這樣?下面肖律師將以貪腐類剛過10億元或10億元多一點的案例來進行論述(因為超過太多,被判“斬立決”的概率太大,不具備參考價值,比如說賴小民、李建平案),具體而言,因為不同案件的案情是不一樣的,所以判決的結果也會有所不同。
二、相關案例
(一)死刑案例
白天輝案,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受賄11.08億余元(死刑,目前為一審判決)
白天輝為何被判死刑立即執行?主要在于受賄數額達到11.08億余元(已經超過10億元)。法院的裁判理由認為:被告人白天輝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白天輝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雖然白天輝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并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均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二)死緩(保命)案例
1、張中生案,原山西省呂梁市副市長,主管煤炭。受賄10.4億(死緩+終身監禁)
同樣是過10億,張中生案二審為何改判為死緩+終身監禁?法院裁判理由認為,張中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中生對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并罰。張中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具有索賄情節。張中生的受賄犯罪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張中生認罪悔罪,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其本人及家屬積極配合贓款贓物追繳工作,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追繳,其積極檢舉他人重大受賄犯罪線索,二審期間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綜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蔡國華案,恒豐銀行原董事長。涉及五罪,受賄11.8億余元,其中10.7億元系未遂(死緩+終身監禁)
同樣是過10億,張中生案二審為何改判為死緩+終身監禁?主要在于10.7億余元受賄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從寬處罰。法院的裁判理由認為,被告人蔡國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蔡國華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蔡國華在共同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國華所挪用公款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依法可從輕處罰。蔡國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具有索賄情節,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本應嚴懲,鑒于10.7億余元受賄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從寬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三、結語
貪污受賄類職務犯罪,同樣是涉案金額過10億元的案例,判決結果因案情不同,結果也有所不同,有人被判死緩保命、終生監禁,有人卻被判死刑喪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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