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岑溪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非法經營、盜采稀土案,以被告人劉某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袁某波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被告人翁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覃某強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胡某峰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林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陳某華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岑溪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成伙同被告人翁某、覃某強等人從村民手中收購濕稀土礦后,售賣給被告人袁某波;李某、胡某峰、韋某亮等人則駕駛貨車為劉某成、翁某運送稀土給袁某波。被告人李某林、陳某華分別伙同他人在岑溪市當地盜采稀土并販賣給翁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成、袁某波、翁某、覃某強、李某、胡某峰等人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任何證照或得到相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非法經營稀土礦產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李某林、陳某華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造成稀土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非法采礦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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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陸萬里∣吳雨凡
編輯:劉泳敏
校對:歐陽豪
審核:梁東波∣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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