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亮職務侵占案
——事前與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分子通謀,幫助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以職務侵占罪的共犯論處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某亮通過送油等業務往來結識了某光石化廠員工孫某江(另案處理)。2011年8月的一天,孫某江向孫某亮提出要私下“賣”給孫某亮一批白油,雙方約定事成后孫某亮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付給孫某江貨款。2011年8月13日凌晨零時許,孫某江讓孫某亮將其送油的油罐車開至石化廠附近的紅綠燈處。孫某江告知孫某亮他已經跟廠里的門衛、工人講好了,命令門衛關掉監控,讓孫某亮放心。其后,孫某江將孫某亮的油罐車開進石化廠,孫某亮留在孫某江的轎車內等候。不久,孫某亮又接到孫某江的電話稱油罐車已經裝好了,但停在石化廠門口的斜坡開不上來,讓孫某亮過去幫忙,孫某亮遂進石化廠將油罐車開出。事后,孫某亮付給孫某江105000元,并將油賣至無錫賺取人民幣30600元。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吳江刑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孫某亮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非法所得人民幣306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孫某亮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孫某亮伙同他人,利用他人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依法懲處。孫某亮與犯職務侵占罪的孫某江事先通謀,約定事后對犯罪所得予以收買,且事中直接提供幫助行為,應以職務侵占罪的共犯論處。公訴機關指控孫某亮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有誤,應予以糾正。在共同犯罪中,孫某亮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孫某亮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結合孫某亮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亦不會產生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裁判要旨
掩飾、隱瞞行為人在事前與上游犯罪的行為人有共同的意思聯絡,承諾事后將為犯罪分子銷贓,這對與其形成共犯關系的上游犯罪的實行行為人起到很大的鼓勵、幫助作用,對最終的犯罪結果發生具有很強的原因力,因而其所實施的掩飾、隱瞞行為就構成了上游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不再評價為掩飾、隱瞞犯罪的實行行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可以根據行為人實際所起的地位、作用認定。
案例索引: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吳江刑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2012年1月20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