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吳某在某快遞的微信小程序上下單郵寄了價值8500元左右的兩件物品,沒有勾選保價。后收貨人僅收到了一件物品,吳某向客服投訴,快遞公司表示愿意按《快遞服務協議》約定按最高限額500元賠付。吳某不同意,要求快遞公司按市場價格進行賠償。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江某與快遞公司間之間的運輸合同已經成立且合法有效。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快遞服務協議》對快件丟失的賠償標準是否按照保價做出明確約定,并以紅色加粗字體提示寄件人注意,快遞公司已經盡到合理范圍內的提示義務,江某勾選“我已同意并接受《快遞服務協議》“按鈕,完成下單,選擇寄件即表示愿意接受該條款的約束,因此,應當認定快遞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快遞公司不需按原價對丟失物品進行賠償。
建議今后各位在郵寄貴重物品時,一定要選擇保價并按照物品的實際價值填寫保價金額。這樣雖然需要多支付一些快遞費用,但在物品丟失后可以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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