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張某與王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了張某的名下。后張某為償還賭債,未經王某同意便出售了房屋,兩個月后王某便知曉,但是因孩子關系沒有理會。五年后,張某與王某離婚,王某還能要求張某承擔擅自出售房屋的責任嗎?
也迪律師解答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那么,王某要求張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應當自王某知情時就開始計算。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因特殊關系(如夫妻關系)的存在,造成請求權不能行使的,訴訟時效中止。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六個月的訴訟時效期間;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的,訴訟時效屆滿。因此,王某要求張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尚未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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